情况简介
患者赵某,男,65岁。
2024年10月28日,赵某因“乏力、右上腹疼痛10天”进入某医院血液科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结果为“右腹部占位性病变、不全性肠梗阻、回盲部肿瘤可能性大”。
2024年11月29日,该医院为赵某行全麻下的右半结肠切除术。术后病理回报“升结肠中分化肠癌、溃疡型”。术后10天,医院为赵某拔引流管,其后赵某出现发热症状,手术切口处有褐色混浊液体渗出,医院遂予扩大引流创口、放置腹腔引流管负压吸引操作。
近日,赵某返回该医院复诊。经会诊,医院拟为赵某行回肠造瘘术。然而,赵某提出邀请上级医院专家参与手术,并在手术过程中全程录像。
那么,患者的要求合理吗?医院能拒绝吗?医院经内部讨论后无法得出一致意见,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
患方的要求不合理,医院不应同意患方手术全程录像的要求。
首先,民事关系中,医方有权拒绝患方不合理要求。
要回应患方的要求,有必要先看一下医患关系的性质以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一,医患关系为民事关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在民事关系中,医患双方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双方,各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其中,医方最基本的义务包括为患方提供恰当、谨慎、与当今医学科学发展相适应的诊疗服务,附随的义务包括尊重患者的自主权、隐私权以及为患者出具相关医学证明文件等。针对医方的这些义务,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在要求正是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依据。
其二,医方有权拒绝患方不合理要求。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下,若患方提出增加一些医方义务的合理要求,医院可以同意。但若患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则医方有权利拒绝。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非典型合同,较为突出的特点是医方肩负的是过程义务而非结果义务。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医生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只能提供专业帮助,二是不能要求医生保证医疗结果,因为人类对疾病的掌控有相当的局限性。
医疗服务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私密性。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提到:“在治病过程中,凡我所见所闻,不论与行医业务有否直接关系,凡我认为要保密的事项坚决不予泄漏。”至今,医疗行为私密性的这一特点一直为业界公认,并被法律予以确认。
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一些设备、检查仪器等本身拥有了记录功能,一些具备开放性思维的医生、医院愿意把手术、检查等过程复制给患者。对于这类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医患双方完全可以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医方义务不应被无依据地增加。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患方以第一次手术发生并发症、需要了解第二次手术全过程为由,要求对二次手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然而,患方的这一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从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讲,《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适应发展的要求,对医疗过程的保密性有所突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这里所说的“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是指仪器本身记录下来的操作过程,而不是用另外的设备全程录像。
从医疗安全角度讲,医生操作既要有专业性,必要时还要果断。全程录像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医生的手术操作,对医疗安全带来负面影响。
从人格尊严角度讲,社会对于医生的尊重应该表现为让医生放心大胆地从事专业操作,而用镜头“监督”医生专业操作是对医生的不尊重。
此外,如果医院同意患方本次的不合理要求,再有其他患方提出类似主张,医方拒绝的理由会更弱。长此以往,医方义务会被无依据地增加,这对医患关系的维护并没有积极作用。
后续进展
经医院充分解释沟通,患者没有再坚持要求二次手术录像。
就患者一次手术责任认定的问题,医患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律师建议,如有必要,可以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患者认可依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并提出,希望医院考虑其实际困难,通过调解方式尽快解决纠纷。目前,医患双方正在协商中。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秦明睿
校对:杨真宇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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