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交通意外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

文摘   2024-11-10 07:03   江苏  

各位法律同仁,推荐一个只发律师执业干货的公众号“律坛”,关注并分享此文可以免费领取121份民事起诉状模板!

文章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次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此案。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并经过了复核程序,该事故认定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责任承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行驶视为危险活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本案具体案情,汤某贵驾驶机动车致行人宋某珍受伤,虽然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即汤某贵承担赔偿责任;因行人宋某珍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符合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形,不能根据“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确认本案的赔偿责任范围。【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宋某珍诉汤某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意外事故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








案件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4136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次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此案。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并经过了复核程序,该事故认定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责任承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行驶视为危险活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本案具体案情,汤某贵驾驶机动车致行人宋某珍受伤,虽然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即汤某贵承担赔偿责任;因行人宋某珍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符合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形,不能根据“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确认本案的赔偿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2日21时46分,汤某贵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人行道将停驶的车辆倒车并准备驶入某环道路段处时,恰逢经过此处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宋某珍,宋某珍因人行道与车库出入口高处有高度差,在行走至此处时不小心踩空后跌倒在车库出入口处,汤某贵在行人宋某珍跌倒时,车辆仍处于未完全倒车回正位置上,随后汤某贵驾驶车辆向某环道方向行驶时,因宋某珍跌倒的位置处于驾驶室内汤某贵观察的盲区,汤某贵无法观察到倒在路面上的宋某珍,导致碾压宋某珍,造成宋某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驾驶人汤某贵与行人宋某珍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宋某珍对上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服,要求对事故责任进行复核。经复核,结论为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合法,决定维持上述事故责任。

宋某珍受伤后,被送往A医院治疗,住院64天后,于2020年7月25日出院后又再次进入B医院治疗33天,于2020年8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多处肋骨骨折等,出院医嘱为一月后复查、注意休息、适度运动等。

2020年10月13日,宋某珍的伤情经鉴定为:1.被鉴定人宋某珍目前属一个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宋某珍的续医费评定为12000元或以实际产生为准;3.被鉴定人宋某珍的护理期限评定为受伤至2020年7月25日出院后30日。
另查明,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汽车销售公司名下,融资租赁公司指定汽车销售公司代持案涉车辆的所有权。2020年1月2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汤某贵就案涉车辆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III)》,并将该车辆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给汤某贵。该车在甲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乙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再查明,宋某珍在就医过程中,产生了住院医疗费198684.32元,其中宋某珍自行垫付了部分,汤某贵垫付了部分,甲财产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乙财产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目前尚欠医院部分医疗费。宋某珍、汤某贵和乙财产保险公司均同意在本案中对医疗费不予处理。






法院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次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此案。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并经过了复核程序,该事故认定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及责任承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行驶视为危险活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本案具体案情,汤某贵驾驶机动车致行人宋某珍受伤,虽然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即汤某贵承担赔偿责任;因行人宋某珍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符合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形,不能根据“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确认本案的赔偿责任范围。本案肇事车辆在甲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乙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将涉案车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汤某贵,由汤某贵实际控制并驾驶涉案车辆。因此,对于此事故造成宋某珍的各项损失,先由甲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乙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汤某贵予以赔偿,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一、甲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珍72742.40元;二、乙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珍5820元;三、汤某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某珍2500元;四、驳回宋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意外事故应如何归责?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推荐阅读:
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攻略
陈述申辩笔录、听证通知书
律师 6 大案源渠道盘点
律师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业务操作指引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赞是一种鼓励,分享是最佳支持
点击右下角,发表你的心声

法之苑讲坛
法律实务的分享与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