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同仁,推荐一个只发律师执业干货的公众号“律坛”,关注并分享此文可以免费领取121份民事起诉状模板!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重新起诉索赔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医疗费、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劳动者诉请的费用,超过时效期间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违反劳动争议“先裁后审”民事诉讼原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法办理工伤参保不应再支付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的问题,用人单位主张与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工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地做工时腰部受伤并行左肾切除术,后于2009年12月21日经确认为工伤,从本案劳动者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及病例资料来看,基本是在肾内科进行治疗开具的医疗费票据,能够基本证明劳动者因工伤复发治疗产生了相关费用,故一审法院据此支持的费用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用人单位认为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故其不应再支付工伤复发产生的费用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纳。2.用人单位解散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后,劳动者能否向公司股东索赔工伤保险费用? 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过程中,该用人单位经解散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股东兼清算组负责人,在公司解散清算期间,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劳动者;在清算报告中对于“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部分亦未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事项进行披露。尽管用人单位已经清算注销,但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公司清算时未获得相应赔偿。 公司股东在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已承诺“清算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故劳动者现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劳动者主张的工伤保险费用。3.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能否迟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查明事实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以确认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在确认用人单位的迟延支付具有正当理由,合同约定劳动者可以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款不能适用;劳动者至今并未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因用人单位迟延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协议自行解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可以迟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竟业限制协议》应继续履行。 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合同与知识产权协议》并出具《员工承诺书》,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未经用人单位许可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但劳动者在入职该用人单位前以及工作至其离职期间,一直担任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另一个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劳动者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以及双方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例文号:【(2018)云0111民初8690号】5.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可否主张法官依自由裁量权调整?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按劳动者离职前年工资总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事后劳动者主张调减违约金。 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确,按约计算的损失赔偿并不超过劳动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也无有效证据证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劳动者应当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6.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应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书》没有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7.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是否应仲裁前置? 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明确此协议作为员工入职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行使的违约请求权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的性质应该具体看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岗位、薪资报酬以及培训等内容,其实质为劳务派遣协议。9.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A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下,未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安排其员工到B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的要求和程序,故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不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岗位上实施,B公司对保安工种长期需求,不符合劳务派遣规定的适用岗位。A公司和B公司明知自身及对方不具备派遣与接受派遣的条件,仍然以此形式违法操作,故双方所签订的《内勤服务合同》不能视为劳务派遣协议,只能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B公司不论是从合同的约定,还是对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安排、支配和指挥,均体现了其用人单位的职权和主导性,双方之间是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10.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后,在未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后,在未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前后均无变化且工资仍由原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使用劳动者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从未中断、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工龄应当累计计算。11.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用工单位可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退回事由应当正当、证据应当充分。若用工单位在理由不充分、程序不适当的情况下将被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在未予核实退回原因的情况下即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存在过错,应连带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第三人,需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致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与自然人发生纠纷,纠纷因自然人醉酒挑衅引起,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人身攻击时可采取必要的防卫,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派遣劳动者对自然人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因该案中无证据证明此事件中B公司存在过错,故B公司对自然人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