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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涉嫌 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实施了查封(扣押)。 现因 (具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日(延长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你( 单位) 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物品继续维持查封(扣押)状态时,依法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时而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 四、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及受理的具体部门和期限。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