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热点:最高罚150万!市场监管总局点名

职场   2024-09-07 19:45   安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点名,曝光一批药店广告违规典型案例:涉保健品广告使用代言人、宣传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处方药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功效作出说明保证……


01市场监管总局曝光典型案例,最高被罚150万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曝光10起民生领域违反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8起为医药相关案件,有涉事方被重罚150万元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自今年4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办结相关案件6753件,罚没金额共计5785.11万元。

其中一家曝光的药店是郑州xx大药房。经查,该药店未经广告审查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含有“强效、包治、正品”“对降血压有改善效果的功效”等内容的“十全大补丸”“脑立清丸”等非处方药广告,不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规定,还在广告中对药品的有效率、功效等作出说明、保证。2024年4月,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多家药企、医院甚至传媒公司等同样涉及药品、保健品广告违法。比如,无锡某公司设计、制作的“xx牌当归葛根黄芪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并利用“网红达人”李某某进行广告代言。李某某以其名义和形象对前述保健食品作了推荐、证明,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50.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潍坊有一家药品公司未经广告审查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xx医药透骨贴”等医疗器械广告,且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保证等违法内容;发布的“xx前列腺保健贴”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xx菊花茶”“xx枸杞茶”等普通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并违法使用了“肺部结节、咽炎、咽喉肿痛”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最终,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处方药宣传需谨慎,药店注意规避绝对化用语

近年来,药店因违规宣传等行为收到罚单的案例时有发生,综合来看,多涉及违法宣传处方药、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断言药品功效等

2023年4月11日,桂林市市监局对某药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墙上发现悬挂有广告宣传牌,宣传内容如下:

1.xxx安宫牛黄丸:“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大于治疗!安宫牛黄丸为凉开之剂,对于日常体内多痰湿、湿热、瘀血之人,可以在上述四个节气时服用安宫牛黄丸,荡涤体内痰湿癌血,重整人体阴阳纲领,防患于未然”等字样的广告。

2.xxx龟龄集:“强身补脑,固肾补气,滋养五脏,久服延年,皇家御用,养生瑰宝;皇家御用,尊贵品质,服用方法,精品选材,神秘炮制,组方机理,适应人群”等字样的广告。

以上两种药品均为处方药,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宣传。药店此举无疑违反了广告法。

此外,药品广告宣传中的“绝对化用语”也要注意少用。此前,河南省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一例是药店在宣传时使用绝对化用语,被罚2万元

据公开信息,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罗山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平台上有一内容为:“[因为信赖,所以选择]买药,还是咱某堂最实惠,最放心。”的公司介绍。

监管部门认定,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提醒,本案中的药店通过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手段,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忽略了市场的竞争特征,损害了他人法益,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


03药品广告不得含这些内容,药店对照规范

2023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药店不妨以此为参考,规范宣传行为
 

《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含有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等内容,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含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或者引用文献、研究报告、实验证明等收载的内容;

(九)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来源: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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