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点灭亡吧,空壳出租车公司

文摘   2024-11-03 13:24   河南  

在出租汽车行业中,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存在诸多不合理乃至违法的行径,极大地侵害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其一,空壳出租汽车公司不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构建合法的劳动关系,在此状况下,也不给驾驶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这般情形,公司的兴衰与驾驶员又有何干?驾驶员因缺乏基本劳动保障,根本无法对公司产生归属感与责任感。

其二,出租汽车公司作为企业,向国家纳税是其法定义务,驾驶员为何要替空壳公司纳税?即便驾驶员收入达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纳税主体也应是驾驶员而非空壳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应自行前往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税务部门委托空壳公司代扣代缴,那么出租汽车公司理应向驾驶员开具纳税缴费收据,税务部门也应给驾驶员纳税凭证。然而,税务部门未向驾驶员提供纳税凭证,这不禁让人质疑税务部门是否真的收取了驾驶员个人所得税。此问题的存在,凸显出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在税务处理方面的不规范以及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其三,空壳出租汽车公司每月向驾驶员收取几百块钱的管理费。试问,你们对出租车进行了何种有效的管理?除了罚款、收费以及锁计价器,你们还做了什么?无良乘客拒付车费时,你们管了吗?驾驶员被打时,你们又管了吗?什么都不管,怎好意思收取管理费?

其四,空壳出租汽车公司每月通知驾驶员召开安全会。但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几个问题:车辆是由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全额出资购买的吗?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了吗?为驾驶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了吗?交通事故发生后,空壳出租汽车公司最终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了吗?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空壳公司既然对驾驶员不承担任何义务,驾驶员又为何要单方面对其承担服从义务呢?

其五,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却对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驾驶员进行各种罚款。公司究竟有何权利处罚出租车司机?这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驾驶员的权益。

其六,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黑心还体现为,在驾驶员自己的出租车转让变更登记时,收取高达 5000 元的过户费,这实属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为掩盖诈骗犯罪,空壳出租汽车公司将收取的 “过户费” 称为 “违约金”。这种行为不仅不合理,更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驾驶员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空壳出租汽车公司的种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公司,还是早点灭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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