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知常识结合的认定

企业   2024-07-30 11:51   澳大利亚  

铸成

视角

Chang Tsi & Partners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公知常识结合的认定



关于此案

一、案件概要

专利权人日清公司是康师傅公司的竞争对手,日清公司的专利(简称“目标专利”)对康师傅的产品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若专利权人使用该专利进行维权,将使康师傅的大量产品面临被下架的风险。据此,铸成律师团队在检索获取到多份现有技术后,以稻草人的名义对目标专利提起无效。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目标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为由,对该无效决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铸成律师团队在该案中代理无效宣告请求人,积极主张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正确,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专利权人不服一审判决,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错误”为由提起上诉。铸成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二审程序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二审程序中向最高院详细阐明目标专利说明书中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最高院支持。在最高院的( 2022) 最高法知行终 440 号行政判决书中,最高院驳回专利权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目标专利全部无效已成定局,解决了竞争对手日清公司对康师傅公司方便面业务的巨大威胁。若专利没有被无效,后续康师傅公司有可能遭到巨额索赔。该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保证了客户康师傅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和产品的正常销售。

二、案件评述

    在这份最高院的判决中,给专利实务带来最重要的启示是公知常识是否必须举证,未举证时如何认定。

    公知常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常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创造性评述的理由。但是,公知常识并不必然通过证据来证明。若法院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未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产生预想不到的效果,则可以认定为公知常识。

    在本案中,目标专利是将现有技术的直线侧面,变换成锥形状侧面,从而追求更好的缓冲压力。而锥形状侧面可以缓冲压力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本专利锥形状侧面所追求的效果亦是缓冲压力,没有产生预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充分说理进行解释的情况下,最终被最高院认定为公知常识。



合伙人

吴东亮

律师

吴东亮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专利、著作权、商标侵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争议解决,专利无效、以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等。吴律师同时拥有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曾经作为代理人为多家大型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吴律师对移动通讯专利侵权诉讼、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诉讼、互联网相关著作权侵权诉讼有独到的研究。

吴东亮律师本科、研究生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并获得工科学士、硕士学位。吴律师之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专业为美国法及中国法,并于2014年获得法律硕士(中国法)和J.D.(美国法)学位。吴律师曾经在移动通信领域有10年的工作经验,对该行业有深刻的理解,并创办一家专注于移动通信软件服务的公司。

2022年,吴东亮律师入选国际商标协会(INTA)全球咨商理事会(Global Advisory Council)。



铸成视角
铸成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所,广州、南宁、港澳台、美国、韩国、欧洲设有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包括知识产权、公司法、诉讼与仲裁、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证券与资本市场、劳动法、商事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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