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已经失效权利的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   2024-07-04 17:04   澳大利亚  
随着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3年,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共21203件,核准备案申请19009件,备案申请受理总数已连续三年超两万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让海关能够依申请或依职权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但近些年,个别商标抢注人/侵权人会借助抢注的商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抢先进行海关备案,从而阻碍商标真正所有权人的进出口,给商标权利人造成巨大的不便与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真正权利人会通过行政、诉讼等程序将对方权利无效/撤销,但在被抢注权利无效后,切勿忘记启动知识产权海关撤销程序,请求海关撤销抢注人/侵权人失效权利的海关备案,保证权利人商品的正常进出口。
1.
撤销失效权利的海关备案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撤销制度指的是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从上述规定来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发生变化的时候应当负有办理变更和注销海关备案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抢注人/侵权人往往会怠于主动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而海关总署也无法及时注意到备案权利的变化,因此时常会发生真正所有权人的进出口货物因为一个已经“死去权利”的海关备案而被查扣,耽误货期甚至货物被海关销毁的情况。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发生,真正权利人可以作为有关利害关系人,启动知识产权海关撤销程序,以确保其正常的进出口。
2.
 撤销海关备案的程序和材料
以撤销失效商标的海关备案为例,在真正权利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其备案前,应当确保该商标权利已经因无效宣告请求、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未及时续展等行政/诉讼程序而完全失效,满足“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前提,然后启动撤销程序。在准备申请撤销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材料时,真正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准备如下材料:

(1)撤销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中下载海关总署提供的官方模板,并填写申请人信息、代理人信息(如有)、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基本事实和理由等信息。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填写海关总署提供的《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和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授权文件。

(3)相关证据和说明材料

根据笔者与海关总署的沟通,证据材料应该包含能够证明备案权利已经无效的全部裁定/判决副本。例如,备案商标因无效宣告请求而最终被公告无效,申请人应当提供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一、二审判决(如有)、注册商标无效公告页等材料。

(4)其他海关要求的材料。

上述文件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准备同等数量的副本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至海关总署。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可以积极通过12360、海关总署电话和邮箱跟进申请进展。海关总署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后告知申请人,并会将上述申请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进行申辩。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9号,海关会在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备案的决定依据双方的材料进行调查。通常而言,由于被申请人的权利已经无效,海关总署最终会作出《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决定书》告知备案被撤销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考虑到进出口业务对于跨国企业、中方贸易公司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大家积极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并及时清理可能/已经影响进出口业务的阻碍。


桂金玲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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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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