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成代理波士顿儿童健康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在“波士顿儿童医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胜诉

企业   2024-11-14 15: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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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速递

铸成律师助力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胜诉


















前言导读:

     铸成马明星律师团队为客户波士顿儿童健康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赢得了“波士顿儿童医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铸成帮助客户争取到了核心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权利,降低了客户商标使用和维权风险。



主办律师:赵丹律师


     波士顿儿童健康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此前于2018年获得了“波士顿儿童医院”商标在第44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该商标于2022年被第三方主体提起撤三申请。客户作为一家美国医院无法直接在中国经营,因而没有直接的使用证据,只有一些和中国医院合作的媒体文章、以及国内对该医院权威性和知名度的报道。

     为了抵御该商标被撤销注册的风险,波士顿儿童健康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在铸成的建议下,于2022年7月1日提交了“波士顿儿童医院”商标在第44类指定服务上的申请,商标号为65682513,指定服务为“医院;医疗保健;保健站;接生;医疗护理;配药咨询;治疗服务;远程医学服务;为医疗目的进行基因检测;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性动物”,即本案申请商标。

     2023年2月20日,国家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波士顿儿童医院”是客户的核心商标,且在全球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客户无法改变商标的使用形式,获得该商标注册对降低客户商标被撤销的风险、维护客户商标全球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例驳回复审案件。本案中,申请商标为“波士顿儿童医院”,而申请人名义为“波士顿儿童健康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克服该绝对理由的关键是证明申请人的经营用名称和公司实际注册的名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符合商业惯例。鉴于绝对理由的驳回通常比较难以克服,铸成接受客户委托之后,认真分析案情,制定了详尽的驳回复审策略,配合和指导客户收集有效证据,并提交了详细和有说服力的驳回复审理由。通过这些努力,最终成功说服国知局认定:“虽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尚有不同,但鉴于‘波士顿儿童医院’与申请人具有的关联关系及利益一致性,且在案由证据4(《商标所有权协议》)予以佐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案件难点及应对策略


本案难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绝对理由的驳回通常比较难以克服;

2. 关于经营用名称和公司实际注册的名称不一致问题的论述理由和证据收集。


     结合本案的案件难点,我们拟定了如下策略:

     第一、强调“波士顿儿童医院(BOSTON CHILDREN’S HOSPITAL)”是经营用名称,不是公司实际注册的名称,该医院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由本案申请人负责申请和管理。申请人根据公司安排管理“波士顿儿童医院”系列商标在全球的知识产权事宜,具有合法依据和合理性。

     第二、列举申请人已经注册的“波士顿儿童医院”及其对应英文商标“BOSTON CHILDREN’S HOSPITAL”,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在先注册的延续性注册,根据一致的审查标准,本案申请商标也应当被核准注册。

     第三、提及商业惯例及行业惯例,在一些特殊的行业例如医疗行业,医院的实际经营名称和商标所有人名称不完全一致是很普遍的现象。经营名称只是对外提供服务的名号,但是实际经营者会注册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这是符合的商业惯例的,不应被认定为名义不一致的情形,应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判断商标和申请人的内在统一性。

     第四、论述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波士顿儿童医院”的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因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

     为了支持上述论点,我们做了大量的查询工作,并指引客户收集实质性的有效证据,提交了“波士顿儿童医院”经营名称注册证书、“波士顿儿童健康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证书、经过公证认证的《商标所有权协议》及翻译、类似商标在中国及美国的注册档案、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波士顿儿童医院”系列商标档案、波士顿儿童医院的介绍及媒体文章等证据。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申请商标为经营用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驳回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此类案件重在举证,要提供经营用名称的登记证书,以及申请人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在本案中,我方还提交了一个关键证据,即“经过公证认证的《商标所有权协议》及翻译”,此份证据为申请人出具,说明了申请人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名称和公司实际注册名称的关系和在商业中的使用安排情况。且该份协议经过公证认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国知局正是基于此份证据认定“波士顿儿童医院”与申请人具有的关联关系及利益一致性并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同时,对于经营用名称已经使用有知名度的情况也要举证证明,有利于审查员了解申请人商标情况和做出事实认定。在此后遇到类似的因主体名义不一致而被驳回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本案的理由与证据帮助客户客服绝对理由。



马明星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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