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加油站安全监管的通知
成应急规〔2024〕1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橇装加油站安全监管,维护全市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橇装加油站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橇装加油站建设条件。橇装加油站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改;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橇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 3134—2023)、《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自主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备查。其安全设施施工、试运行(使用)及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形成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备查。橇装式加油装置仅用于企业自用、应急救援或大型活动过程中临时加油场所,建设单位应明确橇装加油站使用起止时间,到期后须及时撤除。
二、橇装加油站安全监管。橇装加油站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督促橇装加油站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橇装加油站安全运行。同时,对橇装加油站使用起止时间进行核准;对使用期限到期的橇装加油站,应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撤除。严禁橇装式加油装置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和非单独建站使用。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橇装加油的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活动领域偷逃税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发布典型案例,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
2024年12月17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有限空间外委外包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锦江区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