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结果的通报

文摘   2024-12-21 09:44   北京  

关于2024年度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

分级评定结果的通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按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现将分级评定情况通报如下:

一、分级评定结果

对我市21家安全评价机构和在我市执业的3家安全评价分支机构开展分级评定,等级为“优”的机构5家、等级为“良”的机构10家、等级为“中”的机构4家、等级为“差”的机构5家(详见附件)。

二、评定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一)过程控制记录仍存在不规范情形

1.风险分析记录无被评价单位的投资规模、安全管理现状和经济状况分析情况。

2.缺少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成立评价项目组的记录文件。

3.未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4.影像记录不完整不能清晰体现现场情况未注明是初访、现场检查还是现场核查环节

(二)报告质量有待提升

1.评价内容及介绍不全面。如建设项目概况中缺少产业政策情况;未介绍被评价单位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以及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

2.评价标准运用不准确。如抗震设防烈度仅依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未考虑《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对近期未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的精细化工企业运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开展安全评价等。

3.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典型问题加强分析研究探寻问题症结,提升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举一反三,对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对已开展和正在开展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自查自改,不断提高报告质量和过程控制规范性。

要提升执业能力。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熟练掌握业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

优化监管方式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分级评定结果与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的管理要做好机构培育对分级评定结果优异、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要加强鼓励、引导、宣传督促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安全评价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024年度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结果

20241220日              

附件

2024年度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结果

关于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

分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执法总队,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有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持续做好《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巩固深化2023年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成果,按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2024年度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此次分级评定的对象为截至2024年5月31日在我市取得安全评价资质满一年的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机构

二、评定工作人员组成

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规划发展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组员。工作组将抽调部分局专家库专家。

、评定标准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为基础,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考虑我市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制定本次分级评定标准。

(一)评分方法

对调阅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开展评分。项目的过程控制情况对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中的《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评定标准》评分,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对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中的《天津市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评分。过程控制情况与报告质量分数之和*0.5为项目得分。

设置加分项3项,每项分值为0.5分,可累计加分,最多加至1.5分。具体为:

1.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的;

2.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安委办〔2024〕2号)要求,机构开展全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中学习培训的;

3.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致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倡议书》要求,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服务活动的或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公益宣传的。

设置减分项2项,每项应扣除分值为0.5分,可累计扣分,最多扣除1分。具体为:

1.机构未提交2023年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提升行动整改报告的;

2.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后通报批评的。

各机构总得分为机构调阅项目得分平均值与加分项、减分项得分之和。根据评定分数将机构评定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的分级为优;得分85分(含)-95分的分级为良;得分75(含)-85分的分级为中;得分75分以下的分级为差。

(二)等级下调情形

机构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等级下调一级

1.对被评价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2.一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一次的;

3.一年内被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二次的;

4.一年内从事资质范围内的法定评价项目不足三次(含三次)的;

5.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等级降为差级情形

机构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等级直接降为差级

1.出具失实安全评价报告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2.被评价单位存在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的;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3.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4.一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

5.一年内被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三次及以上的;

6.一年内未开展资质范围内的法定评价项目的;

7.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8.违规开展技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自评(即日起至6月7日)

各机构要按照本次分级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告应包含2022年1月1日以来的机构资质保持、人员培训、评价项目、公益服务、自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方面。

请各机构将自查自评报告、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附件1)、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清单(附件2)以及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简历、毕业证、职称等专业认定资料及合同、社保缴费证明、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受控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文件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于6月7日前报送至工作组邮箱。

(二)评分(6月8日至7月31日)

工作组自各机构报送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清单中随机调阅6个项目(不足6个项目则全部调阅)。各机构要将调阅项目中的报告及过程控制记录中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姓名、证件号等关键性、指向性的信息进行隐藏、遮挡处理,形成盖章扫描版(每本安全评价报告及过程控制记录制作为一个pdf文件),6月7日前报送至工作组邮箱。工作组将采取“双随机”(随机调阅项目、项目随机分配专家)、“双盲评”(专家不清楚报告出具机构,机构不清楚项目评分专家)方式组织专家开展评分。专家评分后向工作组提交评分报告,报告应包括发现问题、扣分依据和项目得分。工作组对各机构调阅项目的得分进行统计,并梳理各机构加分项、减分项得分,形成各机构总得分

(三)等级评定(8月1日至8月20日)

工作组结合机构总得分和等级调整情况,确定各机构评定等次。为确保等级调整真实公正,需统计全市安全评价机构事故处罚、行政处罚、警示约谈等情况,请局安全基础处、危化监管处、调查统计处、执法总队、各区应急管理局于8月7日前报送行政处罚、警示约谈情况(附件3)。

(四)结果通报(8月21日至8月31日)

组织召开全市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会议,通报评定结果。各机构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工作组将予以解答,逾期视为无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结果将通过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分级评定既是对各机构执业水平的一次检验,也是提升业务能力的一次契机。各机构要提高认识,精心准备,扎实做好自查自评,认真查找问题不足,切实提升技术能力。

二是要客观公正。本次分级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用好“双随机”“双盲评”工作方法,检验出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真实水平。专家要严格遵照评分标准、明确扣分依据,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三是要问题导向。要正确认识分级评定的最终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专家要充分发挥业务优势,认真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工作组将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各机构反馈,督促机构落实整改。分级评定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清单

      2.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清单

      3.行政处罚、警示约谈情况清单

                                   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刘志海;联系电话:28051619

          刘  洋;联系电话:28051620;

          传真:28051625;邮箱:ghfz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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