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解读

文摘   2024-12-20 06:20   北京  

关于征求《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实际评审工作,省应急厅调研修订了《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凯,0531-51787896

邮  箱:sdyjjcc@shandong.cn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好全省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全省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船舶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应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定级部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二级、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

(二)组织单位。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三)现场评审。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三、定级程序

(一)实施线上办理。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通过应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网上申报、受理、现场评审、整改复核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

(二)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

申请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曾被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3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

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严把评审质量。通过“线上预审+现场复核”,提高定级评审效率和质量。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定级评审组,其中,二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4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2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

(四)规范复评要求。已按本通知要求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原等级复评。经定级部门确认,符合《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四、评审人员条件

(一)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函〔2024〕49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要求;

2.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

3.不得同时在3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4.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评审人员管理。二级现场评审人员由二级定级组织单位统一管理,采用“双随机”方式调用,三级现场评审人员由各市定级部门参照执行。现场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公正、公平的开展评审工作,对做出的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技术服务过的企业,主动提出回避。定级部门或定级组织单位发现现场评审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不再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评审过程控制。定级部门应加强对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级部门或组织单位可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程序上报定级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并落实联合惩戒。组织单位应对标准化企业的持续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取证周期至少抽查一次,保证标准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级定级工作意见,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工贸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办法。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省应急函〔2021〕83号)废止。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  年  月  日

部门解读 丨《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5号),对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通知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实际工作对其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现将新的《实施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通知》的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化水平,省应急管理厅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验,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情况,对《实施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实施通知》内容
本次重点对《实施通知》定级范围、定级程序、评审人员条件、监督管理等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1.定级范围。在原有定级范围基础上,结合我省行业监管实际,在定级范围中增加船舶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船舶制造业企业主要指,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改装、船舶拆除、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不含港口工程设备以及船舶、潜水、救捞等设备制造)、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制造(不含海上浮动装置的制造)8个小类。
2.定级程序。一是进一步强化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通过应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网上申报、受理、现场评审、整改复核及动态管理,实施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通过“线上预审+现场复核”,提高定级评审效率和质量,二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4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三级定级现场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2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1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5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1日。三是规范复评要求。已按《实施通知》要求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原等级复评。经定级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3.评审人员条件。根据标准化现场定级评审工作实际,结合新修订的《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函〔2024〕49号)要求,对评审专家条件进行完善,应符合《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基本条件)、第四款(现场检查类专家)、第五款(评审评估类专家)要求的条件。
4.监督管理。坚持动态管理,落实《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有关要求,
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企业,定级部门要按照要求公告撤销其等级并落实联合惩戒。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省应急函〔2021〕83号)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省应急厅发文:今年年底前,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解读

江苏省发布《推进危化品企业二级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今年年底前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全部达二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

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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