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 第二批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安委办发〔2024〕5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市安委办决定公布2024年度第二批7个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惩戒涉案企业及当事人,警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地区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信息直达企业机制,将典型执法案例及时传达到企业一线,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1: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加油加气站项目)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6日,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城市某企业(加油加气站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建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处人民币壹拾万元、对该企业负责人处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处罚案
2024年10月21日,台安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安县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电工张某)。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人民币陆仟圆的行政处罚。
案例3: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岫岩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10月23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网络平台诉求件投诉。举报人称岫岩县某加油站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4.5条规定,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科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处罚情况: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铁东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处罚案
2024年9月14日,铁东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某汽车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与承包单位(某汽车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铁西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医药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处罚案
2024年7月23日,铁西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立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8日,立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管理人员处人民币壹仟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千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4日,千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问题。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