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商品出问题,原州法院调解给答案

政务   2024-12-18 17:17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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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州法院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案情回顾:2024年11月初,董某通过网络在某购物平台的某名牌电脑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家用超薄一体台式电脑,支付价款3398元。收货后董某发现该电脑品牌标识与商家宣传的品牌标识不一致且工作中存在运行卡顿、噪音大、鼠标键盘失灵等问题,遂与商家联系退货退款事宜,但商家以该交易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为由拒绝退货。经与商家及购物平台客服多次沟通无果后,董某以商家的广告存在欺诈为由将该网络购物平台及电商公司起诉至原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货款3398元、支付三倍赔偿金9597元并承担维权费用经济损失2000元。

调解过程:收到诉状后经征得原告董某同意,该案被快速分流至原州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接受指派任务的调解员及时引导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平台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网络购物平台方认为其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并未直接参与交易、不属于合同相对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商家则认为董某的退款申请已超过期限且其公司出售商品不存在欺诈行为,只同意对问题电脑进行保修不同意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而董某则认为商家的商品宣传存在欺诈且与商家合作的物流公司快递员在投递案涉电脑时存在虚假签收行为导致系统显示收货日期与其实际收到货物日期不一致,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调解过程三方各执一词,调解工作暂时陷入僵局。

第一轮沟通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调解员并未气馁,再次对董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对案情进行了梳理。特别是针对商家的产品宣传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通过登录平台网站访问卖家店铺的形式对案涉电脑的宣传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平台商家在网络店铺中已经对案涉电脑的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但核实发现物流公司存在配送过程中的存在虚假签收行为。同时,某网络购物平台并非直接参与网络交易的一方,不属于与董某发生买卖合同的向对方。

找出双方矛盾的症结后,调解员再次与董某和商家沟通,首先向商家的负责人推送了物流过程中虚假签收的证据并从尽量减少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建议商家向董某退还货款。征得商家同意后调解员又与董某进行了积极沟通,通过耐心的向董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设身处地分析利弊得失,成功解开了董某的心结。最终,董某与商家达成了和解,由商家向董某退还货款3398元,收到退款后董某表示不再要求网络购物平台和商家支付其三倍货款赔偿金和2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积极主动的沟通和耐心的调解下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留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平台也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协助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构建规范的网购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通讯员: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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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刘志聪     审核:祁  伟     编辑:哈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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