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公司宣称从事电子商务 谁知入职后涉嫌犯罪

文摘   2024-11-26 17:50   宁夏  
随着5G时代的到来

各种自称高科技、电子商务的公司层出不穷

5G智能电商销售平台是机遇还是陷阱?

求职者一时难分清楚

本案具有警示意义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李某应聘到某电子商务公司银川分公司工作,入职后负责行政工作。后来李某了解到公司总部在广州,做电商起家,公司经过三年研发出5G配套系统,目前逐步在全国推广上线,已在外省多个城市成立了分公司,公司理念一是帮助中小企业去库存,二是帮助创业者打造一个无开店成本的5G智能电商销售平台。
2021年12月28日,李某被提拔为银川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行政、内勤、团建等工作。2022年2月,有人举报该公司涉嫌传销,不久,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银川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律师辩护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唐小娟律师接受李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工作。通过会见李某了解到,案涉公司开发了两款App,会员在其中一款上买东西确认收货后,公司会给到1.6倍的积分,然后用积分可到另一款App上采用“现金+积分”的形式批发货物,可一键操作智能销售赚取差价,也可以邮回自用。同时,经询问明确以下信息:

一是银川公司推销的两款App的开发、管理及所销产品均由广州总公司负责,而该公司自身只负责推广App赚销售业绩,其架构中虽然有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业务主管、服务经理等,但均为正常的管理级别,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人员层级有本质区别;二是消费者注册会员根据销售业绩而不是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获得不等的销售佣金,相互之间没有上下级的层级关系,这一点也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李某既非银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及总经理,其虽然担任副总经理,但只负责行政、内勤和团建等工作。即使本案存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李某也不是组织者、领导者,或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以上分析,唐小娟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起草《法律意见书》与办案人进行沟通。最终,取保候审12个月的法定期限到期后,公安机关解除了对李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没有对李某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虽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也经历了一年取保候审期的自由受限。实践中,有的电商公司采取的经营模式,让求职者难以分辨清楚是否触及犯罪。

此案律师提醒广大求职者,如遇到宣称高科技、新模式的商业活动时,一定要仔细甄别、谨慎选择,避免陷入犯罪泥潭。

END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唐小娟 律师


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坚持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秉承诚信、卓越、合作、责任的服务理念,为您提供全球一站式商务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