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修订公司法之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零散地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则,例如,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对投资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对债权人的责任等。上述规定分布较为分散,且在责任承担主体、第三人的范围以及责任的具体形式上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条文。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次以独立法条的形式将董事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为一般性条款,为第三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该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但审判实践中还有相关疑难问题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
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是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02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等如何协调适用
03
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分析
04
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