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欠他人钱款长期不还甚至玩消失的不乏其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行踪时,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难免失去理智,继而转为以暴力方式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此时抢走了一定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
2022年12月,孙某接到朋友马某电话,称其找到了欠薪的老板,让孙某一起过去帮着堵人要钱。孙某遂打车与马某会合后进入老板家中,向老板索要2000元的薪酬。其间,因老板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孙某与马某对其拳打脚踢后,抢走老板手机变卖了600元,该款项全部由马某拿走。银川市某区公安分局以孙某、马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对二人进行了刑拘并呈报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接到孙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及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孙某不构成抢劫罪,不应当予以逮捕的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从主观动机上看,孙某在本次犯罪中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采用暴力手段夺取被害人财物,是为了帮助朋友马某索要合法的欠款,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拖欠马某的薪酬而久拖不付,招致马某不满,才因上门讨债而引发,即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事发前嫌疑人之间没有预谋抢劫,夺取被害人财物时也是围绕着欠薪的事实基础进行的。从民事角度来说,本案中被害人确实欠钱,故嫌疑人向被害人索要薪酬有其正当性,数额也没有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只是索要的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结合孙某索债的情节分析,其殴打被害人的后果并不严重,情节轻微,其索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确系讨要合法债务,数额也在合理范围内,不构成抢劫罪,不应当对其实施逮捕。
人民检察院经过评议,同意了笔者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定抢劫罪。主观上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是为了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如果索要的是合法债务,且手段、金额没有超出合理的必要限度,不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年关将至,索债现象非常普遍,但务必要把握好索债的限度,一旦超出必要限度,不但达不到维权的目的,还有可能因违法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