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越南浅述:行业准入、税务制度及用工合规

企业   2025-01-24 16:08   广东  


在全球化浪潮中,中企出海越南成为趋势。越南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优化的投资环境,吸引着众多中国企业前往投资兴业。然而,出海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行业准入门槛、复杂的税务制度以及用工合规问题,都对中企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将简要梳理中企在越南面临的行业准入、税务制度及用工合规问题,为出海企业提供实用的参考与指引,助力企业在异国他乡的征途中行稳致远。

行业准入




(一)投资负面清单、附条件投资清单


对于中企而言,出海越南的第一步是确认企业所在行业及产品是否符合越南允许外资经营的范围。越南《投资法》和31/2021/N-CP号法令附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附条件投资清单作详细列明。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六条规定,禁止投资经营的营业项目如下:


1、禁止下列投资经营活动:a) 经营本法附录 1 规定之毒品;b) 经营本法附录 2 规定之各种化学品、矿物质;c) 经营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 规定之自自然來源开发各种野生动植物之物种,本法附录 3 规定之自自然來源开发第 1 组濒危、珍稀各种森林动植物、水产之物种;d) 经营卖淫;e) 人口、人体组织、尸体、器官、人胞胎买卖;f) 有关人体无性生殖之经营活动;g) 经营鞭炮;h) 经营讨债服务。


2、关于分析、检验、科研、医疗、生产药品、罪犯调查、保护国防、安宁而生产、使用本条第 1 款 a、b 及 c 点规定产品之事宜,依政府规定执行。


此外,在越南《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亦列明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其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共25个,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共59个。


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5 个)

允许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

(59个)

(1)经营商业领域内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

(2)各种形式的新闻及信息采集活动;

(3)水产捕捞或开发;

(4)安全调查服务;

(5)司法行政服务,包括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文书送达服务、财产拍卖服务、公证服务、资产清理服务;

(6)根据合同将劳务人员送往国外工作的服务;

(7)投资建设陵园、墓地设施,以便转让与设施关联的土地使用权;

(8)直接从居民家中回收垃圾服务;

(9)向公众征询意见(民意调查)服务;

(10)爆破服务;

(11)生产经营武器、爆破材料及辅助工具;

(12)进口、拆解二手海船;

(13)邮政公益服务;

(14)商品转口;

(15)商品暂进再出;

(16)出口、进口和分销外国投资者、外资经济组织不能出口、进口和分销的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17)在武装力量所属单位收集、购买和处理公共财产;

(18)生产军事物资或设备;经营武装力量的军装、军用物资、军用武器;经营军队和警察专用的设备、技术、器材、车辆及零件、部件、配件、物资、特种设备;经营上述物资生产专用技术;

(19)工业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鉴定服务;

(20)建立、运行、维护、保养用于航海、水区、水域、公共海运水道和航线的警报系统;为公布《航海通告》而进行的水区、水域、公共海运水道和航线考察服务;考察、制作和发行水域、海港、海运水道和航线的航海图;制作和发行航海安全资料、印刷品;

(21)为保障水区、水域、公共海运水道航行安全而进行的调度服务;航海电子信息服务;

(22)对交通运输工具(包括系统、总成、设备、零件)进行检测(检查、测试)并颁发证书;对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专用设备、集装箱、危险物品包装设备进行检测并颁发技术安全和环保证书;对海上油气勘探、开采和运输工具及设备进行检测并颁发技术安全和环保证书;对安装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海上油气勘探、开采、运输工具及设备上的对劳动安全有严格要求的机械设备,进行劳动安全技术检测;对渔船 开展登检服务;

(23)天然林调查、评估和开发(包括木材采伐,捕猎、捕捉稀有野生动物,管理植物、生物及用于农业的微生物基因库);

(24)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审定和评价之前,对新的生物物种基因进行研究或使用;

    (25)提供旅行服务,不包括为国际游客到越南提供国际旅行服务。

(1)生产和分销包括影像制品在内的文化产品;

(2)制作、分销、播放电视节目及歌舞、舞台、电影作品;

(3)提供广播电视服务;

(4)保险;银行;证券交易以及与保险、银行、证券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

(5)邮政通信服务;

(6)广告服务;

(7)印刷服务,出版物发行服务;

(8)测量和地图绘制服务;

(9)高空拍摄服务;

(10)教育服务;

(11)自然资源、矿产、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加工;

(12)水电、海上风电和核能;

(13)使用铁路、航空、公路、水路、海运、管道等方式运输货物和运送旅客;

(14)水产养殖;

(15)林业和捕猎;

(16)经营博彩业、赌场;

(17)保安服务;

(18)河港、海港、机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19)经营房地产;

(20)法律服务;

(21)兽医服务;

(22)与外国在越服务供应商的商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商品销售活动及其他活动;

(23)技术检查和分析服务;

(24)旅游服务;

(25)健康服务、社会服务;

(26)体育和休闲娱乐服务;

(27)造纸;

(28)生产 29 座以上的交通工具;

(29)发展和运营传统集市;

(30)商品交易所活动;

(31)国内零散商品回收服务;

(32)审计、会计、会计账本和税务服务;

(33)价格审定服务;为进行股份化而提供的企业价值评估咨询服务;

(34)与农林渔业相关的服务;

(35)生产、制造飞机;

(36)生产、制造火车车头和车厢;

(37)生产、经营香烟、香烟原材料、香烟专用生产设备;

(38)开展出版商活动;

(39)新造、维修轮船;

(40)废物回收服务,环境观测服务;

(41)贸易仲裁、仲裁和解服务;

(42)经营物流;

(43)沿海海运;

(44)耕种、生产或加工各种稀有植物,养殖育种稀有野生动物以及加工、处理这些植物和动物,包括鲜活动物及其制品;

(45)生产建筑材料;

(46)建筑及相关技术服务;

(47)组装摩托车;

(48)与体育、美术、表演艺术、时装展示、选美、模特表演以及其他休闲娱乐活动有关的服务;

(49)航空运输辅助服务;航空港、机场地面技术服务;航空餐食供应服务;引路信息监督服务,航空气象服务;

(50)船舶代理服务;拖驳服务;

(51)与文化遗产、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摄影、录像、录音、艺术展览、节庆集会、图书馆、博物馆有关的服务;

(52)与旅游推广、宣传有关的服务;

(53)与艺人和运动员选拔、签约和管理有关的代表及代理服务;

(54)与家庭有关的服务;

(55)电子商务活动;

(56)陵园经营、陵园服务和殡葬服务;

(57)飞机播种和农药喷洒服务;

(58)航海领航服务;

(59)根据国会、国会常委会、政府、政府总理试点管理机制进行投资的行业。



(二)特别投资优惠及协助产业


在越南的投资政策中,部分产业不仅积极对外资开放,还受到政府的特别鼓励。越南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激励措施,积极推动特定产业的发展,以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越南政府决定特别投资优惠、协助之适用事宜俾鼓励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之若干投资预案,包括:a) 成立新的(包括扩大该新成立之预案)具有总投资资金在 3 万亿越盾以上,自获核发投资执照或核准投资主体日起 3 年内到位资金至少为 1 万亿越盾的创新革新中心、研发中心之投资预案;依政府总理决定成立之国家创新革新中心;b) 具有投资资金规模自 3 亿越盾以上、自获核发投资执照或核准投资主体日起3 年内到位资金至少为 1 亿越盾、属于投资优惠特别产业之投资预案。


此外,越南《重点工业发展法》制定了针对机械制造、加工、电子等行业的专门发展政策,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特别是机械工程、纺织和鞋类、电子产品、汽车制造等行业,享有专属的税收优惠和进口关税减免。


2022年,越南政府出台了《至2030年科技与创新发展战略》,重点指出鼓励投资于高科技产业,如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半导体等高科技项目。


税务制度




(一)概述


越南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1990年8月,越南对国家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国营收入、工商业税和农业税三个体系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税务部门。这一改革标志着越南税收制度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为后续的税收制度优化奠定了基础。经过30多年的持续调整和改革,越南的税收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体系。


(二)主要税种和税率


对于在越南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和熟悉当地税种及其适用规则,是确保合规经营和有效管理税务风险的关键。


越南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 特别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农业土地使用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财产税、印花税、门牌税等。


1、企业所得税

越南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在越南经营的所有企业,包括外国投资企业。


当前越南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0%。企业在石油、天然气及贵重稀有资源的寻找、勘探、开发所得适用32%-50%的所得税率。符合相关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享有10%-17%的所得税优惠,并享受“四免九减半”(即企业自盈利起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后9年减半征收)或“六免十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经政府总理批准最高可享受30年的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

越南增值税有三档:0%、5%和10%,出口加工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


3、特别销售税

特别销售税适用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如奢侈品、烟草、酒精饮料等,税率较高,税率较高,主要用于调节消费结构,抑制对某些商品的过度消费。


4、进出口税

越南财政部每年年底更新商品的出口税税率和进口税税率。进出口税是越南主要的税收来源之一,根据商品种类和贸易协定,税率有所不同。越南作为东盟成员国,享受部分关税减免。


5、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7月1日起,越南个人所得税免征起点由月收入900万越盾(约384美元)上调为月收入1100万越盾(约473美元),如家庭成员无收入,每增加一个成员,月免征起点上浮440万越盾(约189美元)。月收入超过免征额度的家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从5%至35%不等。 


非居民外国人仅就来源于越南的收入纳税,第1年适用25%的税率,以后各年度适用外国居民应征税率。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居民如果属于越南非居民纳税人并符合一定条件,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法》

颁布时间:2019年6月13日

生效时间:2020年7月1日

内容:《税务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进行了全面规定,是越南税收管理的基础性法律。


2、《关于税务管理法部分条款实施细则的议定》

颁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生效时间:2020年12月5日

内容:该议定对《税务管理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3、《企业所得税法》

补充修改时间:2020年7月15日

内容:对企业的应税所得、税率、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


4、《增值税法》

内容: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方法等,适用于所有应税商品和服务。


5、《特别销售税法》

内容: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特别销售税,主要用于调节消费结构和筹集财政收入。


6、《进口出口税法》

内容: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政策,包括关税税率、减免条件等。


7、《关于税务、发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议定》

颁布时间:2020年10月19日

内容:对税务和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增强了税收执法的威慑力。


用工合规




越南于2019年对《劳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劳动法》对劳动标准、劳动关系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劳工和雇主的代表组织、以及国家对劳动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一)劳动标准


每人每日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并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需遵守严格的加班限制。


劳工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带薪年假。例如,劳工每年至少享有12天的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递增。


(二)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并定期调整。


依据2024年7月的数据显示:


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
范围
第一地区
496万越南盾/月(约合人民币1434元)
含河内和胡志明市的市区
第二地区
441万越南盾/月(约合人民币1275元)
含河内、胡志明市的郊区以及岘港等
第三地区
386万越南盾/月(约合人民币1116元)
含省级城市及北宁、北江、海阳等
第四地区
345万越南盾/月(约合人民币998元)
剩余地区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等)和缔结要求。在雇用劳工之前,雇主应与劳工缔结劳动合同。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具体期限根据工作岗位的复杂程度而定。其中对于需要高等技术及专业程度以上职务之工作,试用期不超过60天。对于需求中级技术、中级专业程度职务之工作、技术工人、业务人员,试用期不超过30天。


(四)合同终止


雇主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劳工,a) 对于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少提前 45 天;b) 对于确定期限 12 至 36 个月的劳动合同,最少 30 天;c) 对于确定期限 12 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及对于本条第 1 款 b 点规定场合,最少 3个工作天;d) 对于一些特殊产业、工作则提前通知之时间依政府规定执行。


(五)丧失工作补贴


根据越南现行的《劳动法》,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雇主需要给予劳动者薪资补偿


1、劳动者离职(越南《劳动法》第 46 条):劳动者主动申请离职,雇主也应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工给付离职补贴,每一个工作年资给付半个月薪资。


2、劳工诉讼及纠纷(越南《劳动法》第 41 条):产生纠纷后双方可协商赔偿金额,根据越南目前一般情况,若涉及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至少赔偿两个月薪资。若进入仲裁流程,则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定。


3、丧失工作补贴(越南《劳动法》第 47 条):雇主对连续12个月以上为其工作的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4条11项规定而丧失工作者,则每工作满1年给付相当1个月薪资的丧失工作补贴,金额不得低于2个月薪资。


  • 结语   

在中企出海越南的征程中,行业准入、税务制度和用工合规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从行业准入的严格把控,到复杂多变的税务体系,再到用工合规的细致要求,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管理水平。越南作为东南亚的新兴经济体,其政策环境和市场潜力为中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企业唯有深入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积极适应政策变化,才能在越南市场稳健立足,实现长远发展。殷切希望本文的简述能为中企出海越南提供有益参考,助力其在越南市场稳健前行。


//本文作者

王丹彤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跨境争议解决、企业出海、科技法律等

撰稿:王丹彤

审核:张   昆
排版:洪   儿




· 相关阅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指引

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能否起诉卡主挽回损失?

海外用户涌入小红书——流量红利与合规挑战的双重奏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品牌宣传、经验分享、法律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