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区分本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还是诈骗罪的现实难点
区分本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还是诈骗罪的实务要点
当然,尽管二者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仍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认定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
其一,公司员工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利用工作便利,并不等同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便利,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较易接近财物的相关便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从外延看,前者的范围显然要大于后者。换言之,若行为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其肯定有利用工作便利;但若行为人有利用工作便利,则不一定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于行为人利用了工作便利,但超出其实际职权范围而实施的骗取财物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如,在 (2024)粤06刑终229号谢某诈骗罪一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谢某虽然系涉案4S店销售员,但其并无向涉案客户收取车辆保险、购置税、购车款等涉案款项的职权,谢某利用其销售员身份等工作便利条件取得涉案客户信任进而诱骗涉案客户将涉案款项交给其个人,并用于赌博及个人使用等,其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职务侵占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构成诈骗罪。
其二,公司员工非法获取的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财物,应当是本单位所有、占有或者管理的财物,既包括本单位现有的财物,亦包括应当交付给本单位的财物,即单位确定的收益。而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获取的财物则是被骗对象的财物,即该财物本身并不属于行为人单位所有、占有或管理。因此,在对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骗取相关财物的场合,可以通过对涉案财物归属的判断,对行为性质进行区分。若行为人非法获取的财物并非本单位财物,而是被骗对象的财物,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构成诈骗罪。如,在(2019)苏0891刑初12号钱某、张某等人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政府出台限价政策,涉案房屋无法超过备案价格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经过共谋决定隐瞒政府限价政策,让被害人重复参加抵扣房款优惠活动,欺骗被害人缴纳钱款,并且以被害人只能缴纳现金,不开票据,要求被害人保密等方式,达到实际占有支配钱款的目的。被告人实施的优惠活动未获公司授权,公司亦反对在合同价外乱收费,且被告人收取的涉案钱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收取的涉案款项属于本单位财物。因此,三名被告人的涉案行为系三名被告人个人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并非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有别于职务侵占罪的基本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结语
廖文剑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控
撰稿:廖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