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
被害人有权起诉卡主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卡主向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害人依法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卡主追讨损失。
然而,审判实践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起诉卡主类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争议,被害人不一定能顺利通过民事诉讼向卡主主张权利。对于该类案件,有的法院可能会以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虽然受理了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具体审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法院将这类案件作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处理,有的法官认为该类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有的则认为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裁判标准而言,有的法院会判决卡主全额返还或赔偿,有的则是判决部分返还或赔偿,有的则是驳回被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就拿本人代理过的一个被害人的案子举例,被害人在闲鱼上找兼职,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下载了某app,然后向诈骗分子给的账户转账赚取佣金,一开始赚了点钱,后来发现本金提现不了,被害人联系了平台,在诱骗下继续转账,最后平台不仅不还款,还踢除了被害人。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报警,警方也传唤卡主到警局询问,卡主称收的是国外客户给的货款,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由于卡主不涉嫌诈骗罪,警方建议被害人走民事诉讼维权。被害人在湖南郴州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湖南法院不仅受理,还支持了被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地法院对被害人
诉卡主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
以下列举各地法院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起诉卡主民事纠纷案的相关裁判观点:
(一)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1.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4)粤1403民初128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被害人主张的损失款项,属于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后所得财产,应当通过追缴、退赔途径解决,被害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应予驳回。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民终13550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卡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一定的辅助行为,但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才是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受损的原因。在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被害人就卡主的行为追究其责任也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事实基础。因为公安机关所立刑事案件至今仍无侦查和审判结果,被害人应依刑事追赃程序来救济,应当驳回起诉。
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6民终2380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本案属于卡主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申5244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被害人转入卡主银行账户中的款项系电信诈骗的款项,已被列入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范围,目前该案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
(二)法院予以受理,支持了被害人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但裁判理由不尽统一
1.卡主收取涉案款项无法律根据,应予返还,该类案件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1)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3民初336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害人与卡主双方互不相识,除本次经济往来外也无其他交易往来,卡主收取涉案转账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卡主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 10 民终 1368 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收取被害人的转账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卡主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卡主应负赔偿责任,该类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1)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11民终90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在(2022)湘1129刑初610号判决书中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准确,应予变更。卡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造成被害人损失,应当对卡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并没有在另案的刑事判决中判决退赔,不存在被害人获得“双重补偿”的问题,故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可。
(2)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3)冀0133民初287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卡主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案由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侵权责任纠纷。
(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民终287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从中获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未能通过刑事案件追回经济损失,卡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7民初5088号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向他人多次出售个人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导致银行账户及个人信息被应用于非法目的,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卡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害人的资金损失系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卡主的过错程序明显低于被害人因轻信犯罪分子而自主转出资金从而导致被诈骗的过错,且被害人也通过转账行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故应当减轻卡主的相应责任,酌定卡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卡主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该类案件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6民初1338号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卡主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诈骗款项的转移或支取起到帮助作用,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卡主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被害人被骗所受损失未得退赔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卡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关于被害人要求卡主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121149号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及手机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241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提供了便利,客观上增加了追索资金的困难,卡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卡主具体应当承担多少责任,要考虑到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被害人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是他人的诈骗行为,诈骗资金转移利用的是众多银行卡,卡主作为提供银行卡的一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并非决定性的作用,故法院酌定卡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虽予以受理,但驳回了被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2民终66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未从被害人的转账行为本身取得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驳回被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3鄂0984民初297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卡主虽然提供了转移资金的帮助行为,该行为只是对公安机关抓获诈骗分子造成一定的困难,并不是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不是因为卡主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行为造成的。本案中卡主并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如果判决卡主赔偿被害人因被骗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分析及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卡主通过出借、出借银行卡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款项,从刑事的角度看,该诈骗款项属于被害人损失范围,被害人可依法通过退赃程序挽回损失;从民事角度看,卡主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和便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已构成侵权,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卡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考虑到被害人诉卡主类纠纷案件法院处理方式不尽统一,从控制诉讼风险、最大化实现被害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被害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向卡主账户转账遭受损失时,建议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尽可能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自身损失,因为一开始就以卡主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存在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当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无法挽回损失时,提起民事诉讼前最好先了解法院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尽可能先找公安机关开具民事诉讼建议函,以避免法院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尽可能收集相关转账记录、反映被骗经过的聊天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
方丹虹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撰稿:方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