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指引

企业   2025-01-23 18:04   广东  


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已成为个人和家庭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随着经济的多样化和金融服务的复杂化,许多人选择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或应急借款。然而,民间借贷虽然便捷,却常伴随着法律风险和纠纷的隐患。尤其是缺乏书面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转账记录不足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借贷关系模糊不清,进而影响借贷双方的权益。


现笔者以案释法,本文通过案例、法律规定探讨十个话题,并就十个话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一、无借条借据能否起诉?

二、高利贷借贷如何处理?

三、假买卖实借贷,能否以物抵债?

四、如何正确设定民间借贷中的抵押权?

五、未约定利息,是否还能主张?

六、父债是否可以要求子偿?

七、砍头息的头息如何支付?

八、还款顺序:先本后息?先息后本?

九、夫妻债务: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超过诉讼时效/借款后很长时间没有处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无借条借据能否起诉?



【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情况是没有借条或书面合同,仅通过转账记录或口头约定证明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能否顺利起诉要求还款取决于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为了有效主张借款关系,书面证据是最强有力的支持。如果没有借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间接证据来支持借款关系。


【案例分析】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郑某借款2万元,未出具书面借条(情况阐释: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仅口头承诺短期内还款。半年后,冉某未还款且避而不见,郑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如借款经过、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判决被告归还本金2万元,并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决已生效。


【结论及建议】


即使无书面借条,间接证据若能相互印证,仍可认定借贷关系。


如果没有借条,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记录、口头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建议尽量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并通过书面确认借款事宜。






高利贷借贷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


高利贷即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的借款关系。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2020年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后的新规,利率上限为LPR的4倍,否则超出的部分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案例分析】


在李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高利贷,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24%,最终判定合同无效,已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


【结论及建议】


借款时,应确保利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超过24%。如不小心约定了超过24%的利息,涉及到违法高利贷,法院可以认定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假买卖实借贷,能否以物抵债?



【问题分析】


有些借款人通过假买卖的形式掩盖实际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在实际是借款关系下,以物品交易的形式进行债务偿还。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影响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案例分析】


在郑某诉雷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依法按借贷关系处理。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确保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购买被告位于曲靖市的别墅,且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向被告转账94.5万元,并收到收条,载明已支付100万元的转让款,其中94.5万元转账,5.5万元现金支付。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且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的诉请为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后变更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法院释明)。


法院判决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结论及建议】


假买卖实借贷的行为无效,法院按实际借贷关系处理。借贷双方应确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避免以假买卖抵债的方式规避借贷责任。如果借款人试图通过虚假交易形式清偿债务,法院将以借贷关系进行处理,不能以物抵债。




如何正确设定民间借贷中的抵押权



【问题分析】


在民间借贷中,抵押权的设立是借贷双方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然而,设定有效的抵押权不仅需要双方签署相关协议,还需要遵循《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抵押登记的要求。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无法生效,出借人将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与雷某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雷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郑某某向雷某支付借款20万元,并收到房产《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然而,由于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郑某某未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判决驳回其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十七章第一节。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出借人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及建议】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确保抵押物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和出借人应签署书面抵押协议,明确抵押物的具体内容,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完成登记后,抵押权才能生效,出借人才能在借款人违约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办理登记,出借人将无法依赖该抵押物进行追偿。




未约定利息,是否还能主张?



【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中,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是否仍然能够主张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案例分析:在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


【结论及建议】


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利息,并且确保利息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未约定利息,法院将不支持利息请求,但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父债是否可以要求子偿?




【问题分析】

一般来说,父母的债务由父母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例分析: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出具借据。李某成于2000年6月3日因病去世,未偿还该款。李某成去世后,遗产由其子李某继承,包括5间房屋。黄某楼多次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借款及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李某成与黄某楼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成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本案纠纷。法院判定,李某继承的房屋作为遗产,应先用来偿还李某成的债务。原告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不存在,因此法院支持黄某楼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2000元。


【结论及建议】


如果父母欠债,子女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如果父母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子女不必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




砍头息的头息如何支付?




【问题分析】


“砍头息”是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少于借条或借据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的情况。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借款金额还是实际拿到的借款金额来还款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分析:2023年8月,任甲经任乙介绍向殷某借款20000元,并向殷某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需要向殷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由任乙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同时,任甲在借条末尾处注明:收到殷某人民币20000元。同日,殷某通过支付宝向任甲转账18000元。借款到期后,任甲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殷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腾冲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甲、任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


腾冲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任甲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0000元,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可知,殷某实际向任甲出借的金额为18000元,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故殷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甲在规定日期内偿还原告殷某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由被告任乙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结论及建议】


砍头息无效,按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在借款时避免约定砍头息,确保利息扣除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生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已扣除部分。




还款顺序:先本后息?先息后本?




【问题分析】


“先息后本”是指在还款时,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还款的顺序,那么每次还款首先用于支付利息,剩余的部分再用于偿还本金。换句话说,借款人先支付应付的利息,只有在利息全部偿还后,才会开始偿还本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被告给付原告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故其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


【结论及建议】


无约定时,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即先息后本。为此,作为借款人,如本意是先本后息,应作明确约定。





夫妻债务:一方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分析】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取决于借款是否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有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分析:原告张某冬与被告俞某明为朋友关系。俞某明与陶某原为夫妻,2009年结婚,2013年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俞某明于2013年2月6日向张某冬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46.4万元,并设置违约金条款。合同中,陶某作为担保方签名,但未在担保方处亲自签字。借款到期后,俞某明仅归还11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离婚时,俞某明将此笔债务列为自己的债务,但原告要求陶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俞某明和陶某在离婚时未明确约定共同偿还债务,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陶某虽然未在合同上亲自签字,在债务清单中已确认该笔债务由俞某明承担,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法院支持原告张某冬要求陶某共同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主张,判决陶某与俞某明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关费用。

【结论及建议】

本案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即使离婚后仍有可能需共同偿还,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出借人,为避免一方以“离婚”方式避债,可要求对方配偶签字确认。



超过诉讼时效/借款后很长时间没有处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分析】

民间借贷有固定的诉讼时效期,如果借款后很长时间没有处理,债务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讨,债权人将无法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法院会基于诉讼时效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000.00元(叁万元正),用作加油站的资金周转,于2006年3月30日以前归还。2006年12月20日,罗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的借条记载,今借李某某50000.00元(伍万元正),用作X会所装修工程使用。此后,罗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2006年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罗某主张过债权,罗某也否认李某曾向其主张过债权,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论及建议】

(本案中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现《民法典》已生效,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对债权人而言,应当及时注意自己的债权是否届满,要在届满后向对方主张。


  • 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借贷方式,既为人们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利息的合法性,到债务偿还的顺序和责任界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帮助借款人和出借人更好地理解并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无论是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明确条款,还是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充分的证据,借贷双方都应依法行事,保护自身权益。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合理约定、规范操作、注意证据的保留,都是确保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最后,建议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始终保持谨慎,合理评估风险,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引,帮助大家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本所律师咨询,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宋平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工程与房地产、人工智能、投资与贸易、商事仲裁

徐颖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人工智能、工程与房地产、商事仲裁、民间借贷、公司纠纷等领域

撰稿:宋平平
徐颖文
审核:骆训文
排版: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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