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抢过摄像机,按下快门,著作权属于谁?——兼论传统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时代

企业   2025-01-21 17:19   广东  




自拍的猴子



纳鲁托(Naruto),是一只生活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上的黑冠猕猴。2011年,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斯莱特(Slater)将相机架设在岛上的自然保护区里,无意间,纳鲁托用斯莱特的相机对自己按下了快门,拍出了多张“自拍照”。2014年斯莱特通过Blurb网站发表了包含诉争“猴子自拍照”的相片书。


2015年9月,美国善待动物组织代表纳鲁托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斯莱特等侵犯了纳鲁托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允许其代为保护和行使纳鲁托对于诉争自拍照的版权。联邦地区法院经过审理,决定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纳鲁托不具有美国《版权法》上的诉讼主体资格。


2018年4月23日,虽然在此之前美国善待动物组织与被上诉人之间已达成和解,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仍作出判决,决定维持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并提出黑冠猕猴纳鲁托具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主体地位;但是其作为动物,不具备制定法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至此,美国法院确定:动物不具有著作权。而中国法律对动物是否具有著作权的规定是一致的。

(自拍的猴子Naruto)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AI)的迅速发展,生成式AI在创作中的角色逐渐显现,给传统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带来了深刻的挑战。传统上,著作权法明确界定了“作者”是创作行为的主体,即具备独创性和创造性的人类个体。然而,随着机器介入创作的过程,尤其是当AI生成内容时,这一界定变得愈加模糊。更进一步,当机器的介入变得自主甚至不可预测时,我们该如何理解“作者”这一法律概念?


中国AI绘画第一案: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解读与启示。该案中,李某通过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生成了一幅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并在小红书平台发布。此图片的独创性体现了李某在提示词输入、参数设置等方面的智力投入。然而,刘某未经李某许可,使用了该图片并删除了水印,导致公众误认为刘某为创作者。


该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作品的独创性”和“署名权”。法院明确认为,即使是AI生成的图片,只要能够体现出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到李某的案例,尽管图片生成过程由AI模型完成,但李某通过选择模型、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等行为,展现了个人的创作意图和审美判断,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为该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该案入选2023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被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


由本案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只要满足了特定条件“展现个人的创作意图和审美判断”,就可能取得通过AI创作的作品著作权。

(涉案图片)

AI与传统创作的界限

本案判决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AI可以成为创作的工具,但创作的主导权和智力贡献仍然归属于人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AI生成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取决于其是否能体现出“独创性”,而独创性则需要通过人的输入和创作意图来达成。


正如AI绘画案件中的判决所述,虽然AI生成作品的过程可能不再需要像传统绘画那样具备画技,但依然需要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的过程中进行创意选择和智力投入。这一观点呼应了传统著作权法的核心理念:保护原创者的创作劳动,无论其采用何种工具。





传统法律框架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冲突



历史上,传统法律面对新生事务的挑战时,并非从一开始就拒绝这些事务的纳入,而是通过法律的调整、改革和解释,逐步将新兴的创作形式纳入到著作权的框架中。通过这种历史演进,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如何调整并适应技术发展的步伐,为新生事务找到合适的规制方式。


早期,摄影技术的出现引发了关于著作权的首次深刻反思。摄影的诞生让人们质疑,这一依赖机械设备的技术创作,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艺术创作”?在19世纪50年代,当摄影技术开始普及时,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摄影师是否应当视为作品的创作者?如果一幅照片并非由纯粹的手工绘制而是由相机捕捉的,那么创作的“独创性”又该如何界定?

(生成自AI Chatgpt-AI picture generator)

(一)早期摄影的法律话语:一种“无灵魂”的机械产品。


虽然摄影师的个性无法在机器生成的产品本身被检测到,但是通过分析摄影师在“预摄影”阶段的主题、视角、姿势、光影和场景布置等选择行为,法国法院发现了作者的个性印记。在1863年卡沃尔伯爵肖像案中,巴黎帝国法院率先指出:“艺术在于意志的行使,摄影的本质是选择主题和时间以获得某些光影效果......如果摄影是通过光线在感光板上固定图像,那么摄影师的一系列选择就决定了这个图像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给光线,这些都可以证明作者的主观性,因此摄影的形式足以承载他的个性印记。”[1]


(二)传统法律可将新兴事物规制于原有框架内


萨维尼曾指出,当一个已知的法律制度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具体法问题而文法要素和逻辑要素皆不敷适用时,那么就必须根据属此法律制度之法规定的内在相似性做出回答,简而言之,从既定之物出发,通过类推扩张该既定之物,以解决当前的问题。

(德国法学家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在此基础上,类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整个的新的法律关系产生,而无法律制度予以调整,这时需要根据与已知法律制度具有的内在相似性而形成新的法律制度;第二种更为常见,即在已知的法律制度中产生新的具体问题,这时则根据属于此制度的法律规定的内在相似性而填补。”

萨维尼的法理学说强调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尤其在面对新兴事务时,法律并非停滞不前,而是通过合理的类推扩展和内在相似性进行应对。无论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问题,法律体系通过类推扩展已有法律框架,不断调整和修正,以适应新的社会技术变化。这种类推扩张的方式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也确保了法律在快速变化的时代中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结语



法律是一个动态的体系,它并非对新兴事务保持僵化的排斥态度,而是能够根据社会技术变革适时调整与发展。历史上,摄影技术的诞生让法律开始思考如何界定“创作主体”和“独创性”。如今,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我们再次面临类似的挑战——AI将如何影响传统的法律体系?

正如萨维尼所言,当新问题产生时,法律应当从现有框架出发,通过类推扩展已有规则来应对变化。这种方法让法律在面对摄影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等新兴事务时,能够借助传统法律的内在相似性进行有效规制。当前,尽管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门立法尚不完备,但我们无需担忧,在新法律出台之前,传统法律已经具备了足够的适应性来处理这些新情况。

因此,在面对技术革新带来的新问题时,律师们无需过度担忧,而应当充分利用传统法律的灵活性与类推规则,以确保法律能够有效调节和规制新兴事务。正如历史上对摄影作品的认可与著作权的纳入一样,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问题也必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找到合理的解答。

最后,我们诚邀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通过现有法律体系迎接技术挑战,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有效性。


附:参考文献

【1】章凯业:机器中的作者与创作:从摄影技术到生成式人工智能 ▏《中外法学》2024年第6期


//本文作者

宋平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工程与房地产、人工智能、投资与贸易、商事仲裁

徐颖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人工智能、工程与房地产、商事仲裁、民间借贷、公司纠纷等领域

撰稿:宋平平
徐颖文
审核:骆训文
排版:郑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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