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第一天,是元旦,也是新环保法的10岁生日!
中国环境报法治部推出特别策划《新环保法实施十年》,邀请广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结合自身工作谈新环保法实施十年的所见所感,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不知不觉,“史上最严”“长牙齿的”《环境保护法》已正式施行10年。作为一名环境法学生和一名基层环保新兵,令我感触最深的是如何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具体用好《环境保护法》第65条。
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在具体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当现场检查发现某企业在环评、环境监测(检验检测)等方面涉嫌违法,进一步调查取证时,涉案企业往往会辩称已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将该部分责任移转给第三方机构。
由于现有各环境要素法律法规并未授权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罚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管并无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造假情形的,依法只能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出现“看得见罚不着”的局面。
其实,早在十年前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便考虑到了这一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法遵循。
这十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人大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识到了这一执法实践难题,在《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指导下,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例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98条设定罚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作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指导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合法、合理适用法律,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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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