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生态环境诉讼制度的重要配套保障机制之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增加,通过司法裁判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资金也相应增多。
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由相关行为单位或个人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需要缴纳至财政账户,而财政账户易进难出,容易出现“有钱花不了”“修复难开展”等情况,导致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事实果真如此吗?
为何要集中管理赔偿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再由行政机关编制预算草案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统筹安排使用。这是目前运用最多的资金管理模式之一。根据最高检2021年对广东等19个省份的调研显示,缴纳至财政账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占执行到位数额的53.57%。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专业性、资金使用安全性高。不足之处则在于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不明确、专项资金账户使用效率较低,不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预算管理的复杂程序难以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和全行业内的统一实施和监管格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积极性。
赔偿金只能进财政账户吗?
2020年6月,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修复或者由其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的,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也就是说,财政管理的资金一般是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资金,可以修复的,可委托由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让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必须建立资金使用和管理机制,明确专门从事生态修复的企业或机构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持的条件、途径及使用、监督管理等办法。
目前,针对可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各地探索了不同的赔偿金管理模式,有的纳入财政管理,有的由法院、检察机关管理,有的委托社会组织管理。由于使用、监督缺乏统一规范,资金支出方向难以对应到案件所指向的修复项目,生态修复成效难以充分保证。
如何提高赔偿金适用效能?
由于缺乏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侵权行为人提前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案件判决生效前无法使用,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在开展前期修复工作中自行垫付了资金,赔偿资金无法及时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只能被动拖延至判决生效后,影响了相关部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效率。针对公益诉讼专项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只有改变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固有认知,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才能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
二是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配套制度,规定两种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方法,明确使用主体、监督主体、使用方式、管理模式、监督程序等规则。
三是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衔接配合。资金管理入口、申请使用、拨付、修复后评估、后续监管等细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财政部门以及各有关行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衔接配合,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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