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也无规定动物隔离小区,以下简称生物安全隔离区)和分区防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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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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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也无规定动物隔离小区,以下简称生物安全隔离区)和分区防控的规定。
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通过采取区域区划、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的森克分考虑我国行政区划、动物疫病状况、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需要的基础上、综合实施监测、流通控制等动物卫生措施,建立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分区防控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动物病防控、产业布局、在全国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和评估
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无疫区分为免疫无疫区和免疫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由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者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为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管理、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建设工作
无疫区的建设主体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由其负责制定无疫区建设方案,确定建设范围和建设病种,组织实施无疫区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无疫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除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这一实施主体外,还涉及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林草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统筹推进无族区建设相关工作。对于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的无疫区,由国务院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顶层设计和指导建设。关于无疫区的建设区域,根据《规定动物麦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由区域所在省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餐地理,法律或人工屏障划定区域范围和界限、并向社会公布。区域盛港片,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出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安全隔离区的建设主体是养殖企业。养殖企业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开展安全隔离区建设,将动物饲养场所及相关辅助生产场所纳入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二)验收工作
开展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达到无疫标准的,可以申请验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验收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细则,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布验收合格的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信息。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验收中的技术工作。
(三)监督检查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以通知建设主体整改,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或撤销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动物防疫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日常监管。
二、分区防控
分区防控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重要形式,对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具有关键作用。有关国家通过实施分区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积累了丰富经验。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非洲猪瘟实施分区防控。我国在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中南区六省(区)开展非洲猪瘟分区防控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本法确立了分区防控制度,为更好实施区域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正在构建大区防控、无疫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引领的多层次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新格局。
目前,我国非洲猪瘟分区防控的主要做法是坚持防疫优先、保供为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等情况,以生猪调运和屠宰监管为主要抓手,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监管和市场产销衔接等工作强化联防联控,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生猪及生猪产品安全供给。鉴于调运监管在防范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方面的关键作用,本法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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