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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个人在社会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历史资料的归集,是个人重要经历的原始记录和客观反映,是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查阅干部档案有严格的程序和纪律要求,一起来学习吧!
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须遵循下列规定:
查阅档案流程
01
查阅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写明具体查档事由;
02
查阅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03
查阅人员持《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到组织部档案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查阅档案(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档案)。
04
在《查阅登记表》进行登记,留存《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和查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工作证。
查阅注意事项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
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入查阅室,电子产品须存放至手机物品存放柜。
查阅时,建议先认真查阅档案目录,通过目录了解整卷档案内容,从整体上对干部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根据查档事由,快速找到需要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应在《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经管档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制。
经批准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好,不准给无关人员翻阅,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不允许社会保险、公证部门直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而是由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代为办理,并且主要提供查阅服务,不借出档案。
坚决做到“五不查”,即无《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不查、非正式党员不查、涉及本人不查、牵扯亲属不查、未经批准不查。
供稿:干部信息管理股 郭惠宇
编辑 / 审核:党建工作宣传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