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脑”处罚案例汇总!

2024-11-20 13:38   广西  

市监与法公众号是大家互相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本号已经建有执法交流8个、投诉举报处理交流群6个、广告和知识产权交流群1个、年报交流群1个、特种设备监管交流群1个、药品和医疗器监管交流群1个、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交流群5个,市场监管法规律师交流群1个,都是经过验证的人员,部分群还有空位,(职业打假人勿扰),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发送验证信息,小编会在24小时内验证并拉进群。

处罚一

案件名称:慈溪市昊丽友酒店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脑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4〕6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昊丽友酒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17日,被处罚人王某某在酒店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电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二

案件名称:慈溪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4〕6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云顶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主营住宿服务,2024年1月22日,本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客房内配置有电竞电脑,数量共计58台,均未经强制性认证,未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上述电竞电脑系当事人于2021年12月自行购入配件,组装成整机后放于29间客房内供有需求的客户使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对上述电脑的使用单独收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确认该批电脑未办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购入配件合计金额为463180元,配置的电脑电源是Great Wal 网星700开关稳压电源,型号:GW-700,输入:220V-5A,50Hz。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使用该批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经营活动未收取费用,基于组装电脑这一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交易习惯及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三

案件名称:慈溪好多店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4〕6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好多店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岑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2年2月份当事人采购了电脑配件,购入配件合计金额为520000元,采购后自行组装成40台电脑整机,具体配置信息显卡为华硕3080、影驰的3070,CPU为因特尔的I7处理器,内存为金士顿DDR5,电源电流为6A以下。2022年3月当事人开始从事酒店经营活动,将组装成的电脑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中,共计18间电竞房间,共计配置组装电脑40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当事人承认该批组装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组装电脑的货值金额共计520000元。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过去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而被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组装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扩展阅读:

1.突发!打假人团队遭商户围殴,当地市监局介入

2.太好了! 市场监管终于有专属的"表情包"了

3.复议决定书: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把握好权利行使的尺度,合法合规行事,切勿误入歧途。


市监与法
请点击这里关注我们!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流、执法办案、投诉举报处理,案例分享,经验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