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求
本人于2024年7月19日,携带从饭店未喝完的酒水至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商贸城内“悦尚KTV”(归属翠屏区管辖范围)唱歌(已提前购买该KTV在美团上售卖的套餐),到达该KTV前台的时候,该KTV工作人员看到我们自带酒水后立即上前抢夺,并态度恶劣阻拦我们一行人消费我们已购买的美团套餐,事后,我在市民热线12345上面反应该情况,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未和我沟通情况下进行所谓的检查,并在网上对我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的意思是该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见附件)。后我主动打电话给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沟通,给出的答复也是如此。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管是那种KTV,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肯定是违法违规的,且我在该KTV的美团店铺购买了套餐,我自带酒水并不会给该KTV造成损失。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声称没有法律法规禁止该KTV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言论,实际反应了执法人员水平不足,或是怠职表现。
众所周知,KTV等场所的酒水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成本翻了数倍,属于暴利,若纵容KTV及其他商家如此欺凌消费者,公平性何在,监管意义何在,法治何在?
市场监管局答复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关于“KTV拒绝自带酒水,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存疑”的留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于2024年7月19日到悦尚KTV消费,并购买了套餐,因自带酒水问题与商家发生争执,派出所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后您通过12345平台投诉,我局收到投诉后,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对该歌厅进行现场核查。
针对“商家服务态度”问题。我局已对该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态度。
针对“自带酒水”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歌厅为量贩式经营模式,即消费多少酒水免费唱歌多少小时。经营者在其大厅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消费模式(套餐)进行了公示,并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您,给予您自主选择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感谢您对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来源: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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