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基层人员留言,大体的内容综合如下:如何回复投诉举报人,特别是职业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告知问题。如何做好依法按照程序告知,避免复议等增加工作量等。 执法人员如何按照程序并正确告知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下面结合案例详细分析。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及文书式样十《举报立案告知书》注明“本告知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在2022年6月13日答复人大代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
很多同仁担心电话告知的合法性,只要做好录音录像等细节都是没有问题的, 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举报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我们根据总局制发的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通过电话告知这一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并无不当。这个在很多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例中都是能看到的。
对于举报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具体以那种方式告知,由办理机构自行决定。时限是:市场监管局收到职业打假索赔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延长15个工作日)依法核查,并在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电话告知举例:你好,请问你是XXX先生/女士吗?现在就你投诉/举报的某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我们已经依法开展调解,商家不愿意参加调解也不愿意作出赔偿,我们局根据XXX 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另外,对你的举报部门,也告知如下,由于被投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食品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我局已经依法立案调查,特此告知。谢谢!
书面告知举例:
举报告知,总局规定的格式很简单,可以直接使用答复。但是地方有些复议机关和司法部门,可能会要求附上立案(不立案)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救济途径等这些其实也不麻烦,为了避免举报人复议以及诉讼等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市监与法建议各位执法人员都要附带法律依据(地方规定的情况下)和救济途径。做到"简单明了、点到为止",该写的写到位,不该写的一个字不多说,既法律依据点到条款就行,不必列出条款内容,救济途径一目了然。
前几天,上海药监局的举报立案告知,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此外,立案告知行为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程序中的过程性、阶段性行为,与最终的处理决定等其他阶段性行为共同构成一个行政行为的整体,其行政法律效力被最终对外作出的终局性行政处理结果所吸收。 因此,立案告知行为作为阶段性行为,没有独立的复议利益,不具有可复议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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