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枪毙市监人员5分钟"复议申请,如何应对? 答复模板来了

2024-11-23 10:11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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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与法注意到,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职业索赔群体不断壮大,并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其活跃场所也逐步从线下购买过期食品等向电商平台等线上市场转移,特别是“全国12315平台”上线后,职业打假群体有了更为便捷的反映渠道,投诉举报量持续上升。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专门寻找、揭露并利用商家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寻求赔偿的职业群体。虽然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职业打假人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知假买假”、“恶意投诉”、“滥用复议诉讼权利”等现象。

      职业打假群体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专门购买涉嫌违法(或者瑕疵)的商品,并通过直接向商家索赔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等途径,要求三倍(一般商品)或者十倍(食品)赔偿。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能令其满意,职业打假人便通过反复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纪检监察、信访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骚扰施压。

   

     于是,偏激的行政复议就出现了。以高额索赔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团队多次购买商品,频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明知行政机关已履职答复立案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量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多次重复的复议申请是否会造成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这类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 甚至出现了:

一、职业打假索赔人要求"枪毙市监人员、下岗等"案例和答复

  1.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行使监督权,依法提出申诉,并一同提出批评和建议,建议将该案办案人员当场枪毙,别让其祸害老百姓,浪费行政资源。

   复议机关的回复是:“建议将该案办案人员当场枪毙,别让其祸害老百姓,浪费行政资源”的申请事实和理由,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政行复决〔2023〕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回应。

2.“枪毙被申请人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政公开依复〔2023〕第001号)的相关主管人员”。

复议机关的答复是:  “枪毙工作人员”是行政复议的请求,而不是事实和理由内容,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在决定书中回应“要求通过复议处理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并非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故该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3.苏某行政复议某区市场监管局,同时建议将承办该案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场枪毙”

复议机关的答复:你提交的系列《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均有“建议被申请人立即执行枪毙5分钟以此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涉案8份《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表达不清楚……需补正的事项如下:请将相关涉及辱骂和人身攻击的内容删除”,并当日将该系列通知书电子送达你。


4.王某不服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责,存在包庇商家不作为情况;建议该工作人员重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学习市场监管局工作条例和处罚条例;依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草率结案未做到认真负责,如该执法人员无法胜任该职务,建议回家养猪或下岗

复议机关的答复是:对改条进行回应

    职业打假索赔人上述行为,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精神和新时代精神的。为了达到其索赔目的,无所不用其极的做法,充分暴露出其为了"弄到钱"已经没有任何底线的嘴脸。

二、“枪毙执法人员5分钟”式申请的受理规制

1.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应当予以规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中具有主观偏见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之辞,在受理阶段要求修改。

2.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院权威观点认为:

实践中,原告同被告由于已经产生纠纷,冲突往往非常激烈。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这种激烈的冲突往往直接表现在原告所写作的起诉状中的谩骂和人身攻击。对于原先在起诉状中的此种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语言,其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严重的,则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应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免进一步通过诉讼行为产生新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复议机关对“执法人员进行枪毙”复议请求予以驳斥

综上,市监与法认为对“执法人员进行枪毙”等复议请求,往往严重打击执法人员尊严和行政机关权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予以驳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市监与法提示:据此,行政复议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活动都应遵循上述立法目的。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为由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枪毙”,显然不是依法行使公民权利,更不是法治社会的理性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在法治社会,绝无支持其申请之可能。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枪毙”,其实质是利用行政复议这一合法救济渠道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以表达、发泄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不满,其并非出于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合法目的,属于滥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救济权利,也不符合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初衷。对此,本府予以严肃指正,建议申请人今后正确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规范申请书用语内容,文明表达合法利益诉求,对类似具有非理性表达内容的申请,本府今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的规定,责令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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