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早期教育(简称“幼儿早教”),长期以来在行业主管部门上有争议。但是,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这一关于部门监管职责的争议应当停止了。因为该文件明确了:“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
说的很明确!即,“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
一、幼儿早教应归口那个领域?
很明显!幼儿早教属于婴幼儿早期教育教学活动。教育部所属全国教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T 31725-201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3.1明确规定:早期教育服务是指在托儿所、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面向0岁至6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由相应组织提供,旨在促进婴幼儿身心发展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
二、幼儿早教与哪个部门的业务监管活动相近?
很明显!幼儿早教属于《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畴。《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三、作为新业态的幼儿早教主要行为特征有哪些?
国家标准《早期教育服务规范》(GB/T 31725-2015)对教学人员的要求如下:
5.2 教学人员
5.2.1 教学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或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用于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完成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习或接受过从事早期教育服务活动的系统培训。
5.2.2教学人员应对早期教育服务具有正确理解与认识,认同早期教育服务教学人员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关爱婴幼儿,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重视婴幼儿生命安全。
5.2.3 教学人员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关于婴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不同年龄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婴幼儿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安全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婴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其他满足早期教育服务正常开展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教育部、省教育厅对幼儿早教是什么态度?历史上出台什么政策?
1、教育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21—2030)》:9.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农村边远地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模式。
2、2013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通知要求,一是明确管理体制。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切实把0-3岁早期教育指导纳入公共卫生和教育服务体系。……
3、河北省教育厅向张春炬委员《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57号提案的答复》(2017年6月9日):……今后,我厅将与卫计、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一起,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研究出台0-3岁托幼机构标准,依法审批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0-3岁托幼机构,支持公办、民办等多种形式,扩大0-3岁托幼机构资源;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加强早教从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0-3岁托幼机构保教质量。
4、河北省教育厅向民建河北省委关于《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7号提案的答复》(2019年4月30日):……第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早教机构后,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到民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五、教育行政部门重点执法范畴有哪些?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1.明确执法范畴。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六、民办幼儿早教机构未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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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何微法评,作者:何海波 河北省滦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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