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刘某的行为为何构成掩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过该条文规定可知,触犯掩隐罪的前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还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本案中,刘某在第一次取现时,并不知道该资金是犯罪所得,因此并不构成掩隐罪;但是刘某第二次代为取现时,已明知该资金是诈骗所得,还对赃款进行了取现转移,因此构成掩隐罪。
二、刘某为何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刘某第二次取现的金额为3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判处刘某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