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代他人取款,为何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企业   2025-01-22 17:02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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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取款,为何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初,朱某告知B市同学刘某,“柳某”将其在B市开户的银行卡交给自己用于偿还债务,请同学刘某帮忙前往银行ATM机取现,并送到彭某手中用以支付工程款。朱某称因金额较大,跨省转账容易被银行系统限制,故选择ATM机取现的方式。刘某在取款后获取报酬,并将取得的10万元现金交给了彭某。
2017年10月中旬,朱某再次以相同理由要求刘某代为取款,刘某觉察情况异常,便通过二人的共同好友打探资金真实情况。刘某在得知取款资金系朱某和彭某诈骗所得后,向朱某提出增加报酬,朱某同意。刘某在取款后再次获取报酬,并将取得的30万元现金交给彭某。
检察机关在办理朱某、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时,通过取款监控发现取款人为刘某,遂以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刘某的行为为何构成掩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过该条文规定可知,触犯掩隐罪的前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还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本案中,刘某在第一次取现时,并不知道该资金是犯罪所得,因此并不构成掩隐罪;但是刘某第二次代为取现时,已明知该资金是诈骗所得,还对赃款进行了取现转移,因此构成掩隐罪。

二、刘某为何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刘某第二次取现的金额为3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判处刘某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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