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0日,黄某与李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异地居住,领取结婚证满三年,黄某及子女户口迁入到李某的户口本后,双方即可结束婚姻关系;拿到结婚证后,黄某向李某支付5万元;领取结婚证第二年,黄某向李某再支付5万元。当日,黄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包括10万元的介绍费和《婚前协议书》约定的第一笔费用5万元。2019年8月19日,黄某支付了《婚前协议书》约定的第二笔费用5万元。黄某认为该《婚前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李某应返还其10万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黄某10万元。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黄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实质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买卖北京落户指标。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黄某与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黄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虽然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黄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不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的说法,只要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有“假结婚”的约定,也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性。无效。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结婚签一份“协议书”,载明双方假结婚的真实目的,结婚支付的款项,甚至约定何时离婚。这样的协议,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违法并违反公序良俗,本身会被认定无效,协议不能约束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