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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伙同洪某1、洪某2以一出租房为据点,雇佣洪某3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
洪某1、洪某2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李某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洪某沃主要负责后勤;洪某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洪某强后加入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该微信赌博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30万元分成100份资金股,并另设10份技术股。其中,洪某强占资金股6股,洪某沃、洪某泉各占技术股4股,李某占技术股2股。
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后,根据某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该赌博群24小时运转,每局参赌人员数十人,每日赌注累计达数十万元。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赌博群运行期间共分红2次,其中洪某强分得人民币36000元,李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洪某沃分得人民币12000元,洪某泉分得人民币12000元。
在网警巡查发现该赌博群后,李某、洪某沃、洪某强、洪某泉均投案自首,洪某1、洪某2潜逃。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一、开设赌场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知,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存在“(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节之一。
本案中,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开设和经营赌场,共接受赌资累计达3237300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其四人均存在自首情节,法院最终从轻处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