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初中生“小饭桌”内打架致同学受伤,小饭桌是否担责?

企业   2025-01-15 17:07   内蒙古  

初中生“小饭桌”内打架致同学受伤,小饭桌是否担责?


“小饭桌”作为一度风靡的校外托管机构,为许多家长解决了接送、孩子就餐、休息及学习等难题。然而,由于管理上的疏漏,未成年学生之间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当此类机构发生未成年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时,“小饭桌”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曾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值得借鉴。




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6日,宣某与李某在杨某经营的校外“小饭桌”机构内午休期间,因交谈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发生撕扯。期间,李某将宣某从上铺扯下,导致宣某滚落至地面受伤。事发后,宣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颈头下骨折。宣某住院治疗12天,花费住院费用18,298.13元,门诊费用5,192元。

宣某的法定代理人咨询律师,律师认为“小饭桌”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随后律师代理申请了伤残及三期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如下:宣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80-365日,护理期为90-150日,营养期为90-180日。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宣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67,762.13元。其中,宣某自身承担20%的过错责任,李某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小饭桌”承担40%的过错赔偿责任。

“小饭桌”经营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其核心是各方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划分。争议焦点之一是“小饭桌”是否应对宣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饭桌”作为收费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餐饮和休息,负有管理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事件发生时,“小饭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纷,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对宣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小饭桌”经营者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简介


魏丹丹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多起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并成功处理了多起民间借贷、房产、土地等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她还代理过多起婚姻继承纠纷,为众多家庭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此外,魏丹丹律师曾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协助企业解决劳动用工纠纷及其他法律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业领域

交通事故纠纷、医疗领域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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