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公务员招录体检不合格,可否拒绝录用?

企业   2025-01-26 16:48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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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体检不合格,可否拒绝录用?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何某报考了A市L区食药监局科员,先后通过笔试、资格审核及面试,并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入围体检环节的短信通知。
2018年4月26日,何某依通知在A市第三人民医院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2018年5月9日收到需进一步检查的短信通知。2018年5月16日,主检医师作出“白细胞增多症:建议血液科进一步诊治。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三条,不合格”的结论,并加盖该医院健康检查专用章予以确认。
何某申请复检,A市食药监局安排其于2018年5月24日复检,后其提供了被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的就诊病历,申请调整复检时间,A市食药监局遂将复检时间调整为2018年6月5日,并于当天安排何某到A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检。经复查,主检医师作出:“白细胞增多症,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加盖该医院体检中心的印章予以确认。
A市食药监局以口头方式宣布何某因体检不合格不能进入后续考核程序。何某不服,遂对A市食药监局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A市食药监局认定何某体检不合格,不准许何某进入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行政行为;
三、责令A市食药监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组织安排何某进行体检。

【律师解读】                 

一、行政机关对于医学体检结论认定体检不合格负有审慎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指定的医疗机构是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专门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A市食药监局是负责组织公务员招录的行政机关,医疗机构系受A市食药监局委托从事体检审查,虽然A市食药监局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不合格结论的专业性意见应予以尊重,但A市食药监局对于医疗机构作出涉案体检不合格结论是否违反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负有审慎审查义务。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3.2条规定,血液病多属于全身性、难治性疾病,原则上均按不合格处理。但有些血液病,其病因明确(如病毒感染、药物反应、炎症等)且易于纠正,对健康影响较小(如只引起血小板或白细胞一过性轻度减少或增高、轻度缺铁性贫血等),消除病因后复查能够很快恢复正常,可按合格处理。
本案中,何某于2018年5月11日参加公务员体检,因白细胞增多症被认定不合格,5月23日被诊断为进行上呼吸道感染,该病情可能造成白细胞增多。虽然A市食药监局确定的复检时间已征得何某同意,但何某2018年6月5日参加复检时其上呼吸道感染是否痊愈尚不确定,A市食药监局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结论进行谨慎审查。
二、A市食药监局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涉案复检结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系程序违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按规定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对于未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体检结论并签字。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体检结论并签字。本案中,涉案复检的体检结论仅有主检医师一人签名,并无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签字,A市食药监局亦无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已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何某为白细胞增多症。
综上,A市食药监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作出涉案体检不合格结论的程序合法,在审核何某体检的复检结论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因此,A市食药监局依据涉案复检结论认定何某体检不合格,并以此为由拒绝何某进入公务员考核程序,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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