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与他人同谋,利用“专业的保险知识”,怂恿、鼓动他人重复购买多份意外伤害险,骗取住院津贴等保险赔偿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2年3月间,保险从业人员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与赵某、杨某某、高某、陈某等人结伙,通过线上投保购买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并采取谎称意外受伤或夸大伤情的方式到多家医院住院。出院后,上述投保人又分别在保险从业人员潘某的帮助下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骗取保险公司的住院津贴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20余万元。其间,潘某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他人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铜山区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苏031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保险从业人员与他人同谋,为牟取非法利益,虽未利用职务便利,但依托其专业和信息优势,怂恿、鼓动他人重复购买多份短期意外伤害险,虚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虽无明显外伤但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从而骗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保险赔偿金,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罪、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罪提供帮助的情形,构成保险诈骗罪。从对同案犯犯意的增强,投保、理赔等犯罪行为的实施,非法所得的获取等方面来看,保险从业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号:(2023)苏0312刑初126号
HO-LG-2024-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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