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内容和大家聊过了盗窃罪,这一期想和大家聊聊侵占罪。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有限公司将汽车发动机缸体成品存放于李四实际控制的仓储服务部。李四、王五是朋友关系,二人均因债务问题资金短缺,在商量债务处理时,产生了秘密处置某公司存储的汽车发动机缸体成品的想法。于是,二人利用李四实际保管某公司发动机缸体的便利条件,由李四负责开叉车上货,王五联系买家并制作废品标志粘贴在缸体外包装上,随后押车销赃,多次将某公司的汽车发动机缸体作为废品出售,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三百余万元。随后,某公司在发现涉案汽车发动机缸体失窃后报案。李四、王五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某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被告人李四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王五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这个案例是否和上一期的盗窃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呢?要区别这两个罪,要先懂得什么是“占有”。
占有,就是对物体拥有支配权的状态。例如,我们将手机拿在手上或放在家里,手机始终处于自己的支配领域,我们便占有着手机。如果将手机遗失在酒店,由于酒店是一个封闭环境,手机处于酒店经营者的支配范围,虽然我们作为物主丧失占有,此刻酒店经营者成为了手机的临时占有者。如果将手机遗失在马路等开放环境,手机便成了无人占有的无主之物。明白了占有的概念,便能分清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差别,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但需要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来源:成都局集团公司企法部 融媒体中心 成都桥路大修段
记者:李富彬 茅磊 冯瀚冉 袁亮
通讯员:黄莹
编辑:余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