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紧急涉华决议,谴责中国政府在多个地区“侵犯”人权,甚至呼吁欧盟和成员国采取更多制裁措施。对此,中国驻欧盟使团当日便做出回应,指责欧洲议会的谴责缺乏法理性,并且不符合真相。次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也在例行记者会上应询表示,欧洲议会有关决议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电动车关税问题的讨论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欧盟又在这个时候对中国做出人道主义方面的谴责,时间点掐的意味深长。首先,我们要先明白,国际谴责是各国外交手段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因为其成本低,实效性高,需要投入的资源少,且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欧洲西方国家,非常惯用国际谴责来凸显自己的道德制高点,同时制造舆论对目标国施压。
作为回应,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讲话中特别提到了国际法作为反击,那么,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的前世今生
国际法,原称“万国公法”,顾名思义,是规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一般认为,在古代与中世纪时期,就已经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来约束城邦或者部落之间的来往关系了,比如,不杀使节。而世界上公认的第一部拥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要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才见端倪。当时欧洲经历了三十年战争,混乱无序,损失惨重,打到最后没有章法,进入混战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反思,是不是需要整合一个成文的规章秩序,来将国家的行为规范化,这样,即使在战争阶段,起码能有导向,而不是暗无天日的相互厮杀。
因此,参战各方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威斯特伐利亚这个地区签订了条约,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国际体系。至此,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一系列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开始浮现,最重要的是,在这个条约里,确定了国家主权这个概念,“国家”成为国际体系的主角,宗藩体系自此在欧洲成为历史。
然而,众所周知,在这个国际条约诞生之后,欧洲依旧战争不断,并且战火蔓延,引发了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可见该条约约束性不强。
事实上,这个国际法的雏形的确具备一些原始的问题。比如它的时效性:只适用于当时的时代与社会;它的地域局限性:只适用于欧洲地区;它的普世性:以基督教的价值观为主;等等。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该条约所遵循的法理原则来自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在面对不同民族的“正义战争”问题上,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批准对野蛮人发动“正义战争”。可以发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预设了一个关于文野之分的基本立场,即欧洲文明(特别是当时的荷兰文明,格劳秀斯出生于荷兰)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该理论为荷兰殖民帝国对外扩张的行为提供了正当性。毫无疑问,这个理论的根据在现代社会已经行不通了。
但是,在那个年代,该著作还是奠定了国际法的法学基础,对直到一战以后形成的国际法都影响深远。但总的来看,近代国际法基本上仅局限于欧洲的范围,主要只在所谓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适用,具有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
二战以后,科学技术猛进,原子弹的威力被真实验证,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联合国和各种多边外交组织的出现,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来,国际法的发展比过去三百年的变化还要大。具体表现为下:
国际法针对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独立国家兴起,在现在近200个国家中,约140个国家主权成立在二战后。过去,这些国家无权参与到国际法中,现在都成为了国际社会平等的一份子,接受国际法的调整与保护(效果如何另当别论)。因此国际法也朝着世界通用接受的普遍性发展。
- 国际法的内容更丰富全面。
废除了具有浓厚殖民主义色彩的条款,同时,也在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新的分支和部门。比如,许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形成了一些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
总体来说,二战之后发展出来的当代国际法的内容非常丰富与广泛。尤其在文明和平与各国平等上做出了巨大努力,原先帝国主义强加给原殖民地国家的“领事裁判权”、“保护地”、“租借地”、“割让”、“先占”等制度被一一废除。世界格局因此也被重塑,大部分国家完成了从“帝国主义”走向“民族国家”的进程。
所以,国际法有用吗?
答案是:有用,但不多。
有个段子,可以非常形象地概括国际法的处境与地位:“联合国调解小国和小国的矛盾,矛盾没了;联合国调解大国和小国的矛盾,小国没了;联合国调解大国和大国的矛盾,联合国没了。”
也就是说,国际法只是为国家间的行动与决策建立了一个合法的理论框架,但是遵循不遵循,这要看各个国家的意愿了。因为与国内法不同的是,国内法有军队和警察来作为依托使其强制执行,而国际法缺少有效的执行机构。那么在国际上,谁来“维护正义”呢?答案是,世界上的超大规模国家。只有这些国家有能力能够执行规则,和压制其他国家服从规则。那他们自己会藐视规则,为所欲为吗?答案是,看情况。
在不触及他们底层博弈的根本性问题时,他们还是愿意遵守国际法的。原因很简单,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里的“道”就是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法。所有大国都需要在国际舞台上拉盟友,这对其的经济发展,地缘政治和国际形象都有帮助。虽然联合国与国际法对于任何国家都没有强制权,但是却可以让他们的行为获得道义的支持和法律的背书。一个国家遵守不遵守规则,底层的逻辑取决于利益的考量。
国际法适用的正面案例有。比如,1953年英法两国因为英吉利海峡里的两个小岛展开了争夺,他们签了个协议,把纠纷递交到国际法院,并且承诺愿赌服输。国际法院最后裁决岛屿归英国所有,法国服从。英法两国并非小国,但也愿意求助于国际机构,因为前面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太过惨烈,欧洲不愿重蹈覆辙,开战不符合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国民一个交代,国际法院就起到了关键的“和事佬”作用。
但是更多时候,国际法和联合国是拿大国毫无办法的,尤其是像美国和俄国这样的强国。举几个众所周知的例子,2003年美国攻打伊拉克,在国际法的程序上是不合规的,但美国就是打了;2014年俄罗斯直接吞并了克里米亚地区,西方国家哗然,纷纷制裁,但制裁无疾而终;包括现在的巴以冲突,以色列像癫了一样在中东单挑阿拉伯国家,加沙地带的人道主义危机急剧加深,几十万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困境中艰难求生,以色列甚至把车子撞向了维和部队,挑衅国际组织,联合国也只能谴责再谴责,基本没有其他办法。因为以色列的背后是美国这个超级大国。
由此可见,在触及底层利益时,大国是不接受表层秩序的约束的,该打还是打,该入侵还是入侵,不服来战,句号。
最后,就如《三体》中所说的,宇宙就是一片弱肉强食的丛林,功利和竞争是各个时代的主旋律,道德和仁义只在法理和利益偶然重合时出现,用来美化强权。几百年前的国际法中,强国用文明的优越作为理由占领另一片他们称之为野蛮人的土地,几百年后的今天,依旧有强权肆意对另一个种族进行灭绝式的攻击,以神之名,或以法之名,而我们束手无策。
参考文献:
韩永红:国际法何以得到遵守——国外研究述评与中国视角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四期。
江国青: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刘德斌:世界的重塑:从“帝国”到“民族国家”,《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施展:《破茧》
施展:《枢纽》
刘晗:《法律思维3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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