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出台房地产“3.0”版支持政策 供需两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政务   2024-10-13 18:13   四川  

2024年10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4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实施房产新政。本次遂宁市房产新政共7条具体措施,主要从供应、需求两个方面发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01

不断优化住宅供给

一是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间。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区域,经充分论证后,可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对于土地面积大于90亩的居住用地,在拍卖出让土地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是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或半径不大于2.4米的圆弧形阳台,未封闭的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且窗台边外边线突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大于0.8米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每套住宅飘窗、阳台(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通过设置公共风雨连廊,强化小区各楼栋、各架空层、各开敞空间的有机连接,形成复合步行系统,设置为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公共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鼓励打造“第六立面”(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公服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

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但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


02

更好支持住房消费

一是加大公积金购房政策力度。在遂宁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在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由原来的20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调整至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25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缴存人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国范围内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减轻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

二是调整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只核查购房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住房套数时,对二孩家庭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对三孩及以上家庭核减相应套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四是因地制宜推广房票安置。在防范新增地方政策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满足房票安置群众的合理融资需求。

新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具体执行时限的政策措施外,文件有效期两年。

来源:房地产业科

编辑:冷   雪

审核:谢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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