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一揽子”
房地产优惠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遂宁市分行、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先后3次联合印发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措施包括:
一、降低购房成本方面的主要举措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可根据《进一步促进遂宁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遂建发〔2023〕22号)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补贴申请时间为所购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半年内,购房人可携带住宅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到所购住宅对应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现金补贴。房屋套数按以下方式确认:购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家庭在市主城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或无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视为首套房,有一套住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视为二套房。享受购房补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点家庭住房套数为准,之后再次购房的视家庭房屋套数再做认定。
3.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遂宁市农村户籍人员、非遂宁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现金补贴。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提交相关职业资格证件作为申请依据,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生以专科和本科大学毕业证书作为申请依据。
4.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遂就读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的学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高校(高职、高专和本科学校)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作为申请依据。
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备案时间为准,合同备案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7月31日,补贴申请时间为所购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半年内,购房人可携带住宅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到所购住宅对应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二)落实居民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三)提供“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为房屋征收拆迁、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改善型住房需求置换购房的群体提供便利条件,房地产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拓宽居民置换购买新建商品房通道,提供选房、订金支付和退还、二手房(含回迁安置房)评估交易、购买新建商品房等“以旧换新”置换购房服务,探索建立居民现有房屋置换购买商品房一体化服务模式。
(四)因地制宜推广房票安置。在防范新增地方政策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满足房票安置群众的合理融资需求。
(五)优化购房入学政策措施。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直系子女可凭借已完成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房屋所在片区学校入学资格,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如片区学校无法保障,可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六)调整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只核查购房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住房情况。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住房套数时,对二孩家庭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对三孩及以上家庭核减相应套数。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七)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在遂宁市主城区(船山区、市直三园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在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
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2.再交易住房房龄调整至25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以竣工年限为准,下同)由原来的20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调整至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房龄在25年及以上的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3.“又贷又取”不再保留12个月还款余额。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不再保留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
4.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五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5.放宽家庭成员互助范围。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出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全国范围内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有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均可提取其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6.推行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减轻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
7.组合贷款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优先偿还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8.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2024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缴存人家庭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按月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月、按季提取,支持缴存人灵活选择。
二、优化惠企服务的主要举措
(一)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间。落实土地出让存量商品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区域,经充分论证后,可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不得向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私家庄园供地,也不得向个人供应小宗低容积率住宅用地。对于土地面积大于90亩的居住用地,在拍卖出让土地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新竞得宗地面积较大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市或船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
(三)适当调整地下车位配建比例。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同时允许商业配建的车位设置在地面并计入车位指标。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0.6个/户配置。
(四)优化车位销售。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五)优化验收程序。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允许满足条件商业服务业用房调整登记单元。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不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业主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论证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商业服务业用房不动产变更登记。
(七)落实特殊困难企业税收缓缴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三、推进“好房子”建设的主要举措
(一)优化住宅阳台计算规则。为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阳台或半径不大于2.4米的圆弧形阳台,未封闭的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鼓励适当设置飘窗。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且窗台边外边线突出建筑外墙面宽度不大于0.8米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每套住宅飘窗、阳台(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四)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面层、水箱间、人防报警间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优化架空连廊计算规则。在满足消防、日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住宅小区通过设置公共风雨连廊,强化小区各楼栋、各架空层、各开敞空间的有机连接,形成复合步行系统,打造高品质住宅小区。设置为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且顶盖宽度不超过3.9米、净高不小于3米的公共风雨连廊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学校、医院、养老建筑,为连接各个功能区,设置必要的交通性风雨连廊,可参照上述技术标准执行。
(六)鼓励打造“第六立面”(住宅建筑首层架空层)共享空间,提升居住品质。2024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新出让的居住用地所需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用房、公厕等公服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其中,社区服务站、托育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厕等无偿移交政府,由辖区承接。
(七)优化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但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THE END
来源:房地产业科
编辑:冷 雪
审核:谢 川
扫码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