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助2000元/人,高级知识产权师3000元、正高级5000元《成都市新津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发布

科技   2024-12-30 14:00   河南  

文/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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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到: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新津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连续工作满一年,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知识产权师的在职人员给予2000元/人的资助;对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3000元/人、5000元/人一次性资助。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新津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成都市新津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

资助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能力,推动数智赋能公园城市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规〔2023〕7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新津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在成都市新津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依法需经登记注册的,应注册登记)和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明的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资助。已享受新津区其他资助政策的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的资助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所需资金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发展。对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被确定为成都市产业知识产权赋能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3年配套支持,每年给予所获市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的建设单位,给予中心建设单位所获得上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精准化布局。对围绕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及应用,承担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所获市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专利微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创新主体,给予其实际服务费用20%的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生产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的权利人,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对确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且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成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对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合力并经省市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资助;对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获得省级或以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新津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连续工作满一年,并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知识产权师的在职人员给予2000元/人的资助;对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3000元/人、5000元/人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且注册后该集体组织有不少于50%的成员将该集体商标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件集体商标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自该集体商标有效使用一年后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支持争取知识产权国际荣誉。对获得四大国际发明展览(美国匹兹堡国际发明展、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瑞士日内瓦国际发明展、法国巴黎国际发明展)金奖、银奖、铜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效实施。对获得四川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实施项目,给予其所获省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市场空间大、成长性好、技术先进、预期经济效益高的专利实施项目,根据评审情况,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出质人评估费、担保费、贷款利息20%的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2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参加知识产权推广活动。对参与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展会、交易会等大型活动,补贴展位费20%,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贯标认证。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持续有效实施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资助;对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后胜诉并已生效的,在获得市级相关资助后,给予其所获得的市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在获得成都市专利(商标)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上述险种相关资助后,给予其所获得的市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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