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内
中巴(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试点项目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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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共同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延长中巴PPH试点项目,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根据INPI发布的信息,其PPH项目模式将于2025年1月1日进入新阶段,每年接收来自其PPH所有合作方的PPH申请总量将上调至3200件,每季度不超过800件,国际专利分类(IPC)同一部(Section)下每年接收PPH申请总量上调至1000件,并取消每个申请人每周只能提交1件申请的限制;2025年第一季度INPI将不接收来自IPC分类号H04的PPH申请,并将在每个季度重新评估以确定接收的技术领域。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3个,覆盖84个国家。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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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序号 | 费用 种类 |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
1. |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 10990 | 10620 |
2. |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 120 | 120 |
3.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 1650 | 1600 |
4. |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 2480 | 2400 |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50
(注: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60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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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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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申请日为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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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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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 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 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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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启用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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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
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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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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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产权局信息化建设统一安排部署,近期将上线试运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系统替代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提供服务,请用户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自2024年12月26日20时起,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将不再提供服务。
自2025年1月3日8时起,在https://dlsks.ggfw.cnipa.gov.cn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关于律师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申请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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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2日起,申请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后,需通过中国律师网“律师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申请平台”(https://oralreview.acla.org.cn/#/qr-login)进行申请,具体操作见后附指引。同时,原申请邮箱aclaywb@126.com不再接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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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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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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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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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法规,是湖北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条例》明确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对知识产权的培育创造、转化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激励等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用法治手段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条例》的出台将大力提升湖北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质效,有效激发全省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助推湖北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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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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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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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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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共分为《总则》《创造与运用》《保护》《服务与管理》《附则》五部分,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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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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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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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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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优化知识产权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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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取消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奖补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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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要求,省财政厅、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内(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以及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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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取消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等奖补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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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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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 创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以下类别:
(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建设,为择优支持类项目。资助标准为一般项目10万元/项、重点项目20万元/项。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建设培育。其中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为激励补助类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特色街区培育的,为择优支持类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建设培育,为激励补助类项目。其中获批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工程项目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批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验收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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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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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专项操作细则》的通知,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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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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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推进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保护效能,我们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3号)进行了修订,已经2024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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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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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版权局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印发《江苏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本办法自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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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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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创造与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固化了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成果,强化了知识产权统筹协调与社会共治,厘清了知识产权部门职责,着力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健全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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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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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将于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金融普惠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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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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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规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规范》两个地方标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规范》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能够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配套服务的交易机构为知识产权交易相关方提供的公开挂牌交易服务。两个标准将于2025年1月1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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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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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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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百步镇实施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兴企”专项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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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大做强产业、做优做精企业。结合百步镇企业实际,海盐县百步镇发布实施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兴企”专项积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当年度积分达到5分(含)以上(须在四个类别中至少2个类别获得积分),按照分数高低,挑选若干名,设置为“****年度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报镇政府审议核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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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授权计2分/件,实用新型计1分/件,高价值发明专利计6分/件《百步镇实施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兴企”专项积分管理办法》
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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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大力推进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印发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政策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在三门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在三门连续缴纳社保2年(含)以上的,最高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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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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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助申请人: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规范知识产权申请秩序、推动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崇州市工作实际,决定对《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的精神,崇州市本级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停止“对发明专利权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给予50%”的资助。
为做好接续工作,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相关资助申请需在我局组织申报2024年崇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资助(奖励)项目时进行提交(具体提交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对于按时提交并符合规定的申请,我局将按原规定予以资助。
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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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7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四川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我省《实施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清晰界定、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对明确为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受益范围,逐一划分为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二是结合我省实际,对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或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财政事权予以确认,比如,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快速预审、快速确权,支持和激励重点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育商标、地理标志品牌经济等。三是突出为基层减负理念,减少并规范共同财政事权,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区域内事务的优势,合理赋予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推动各项改革有机衔接、形成合力。
海 外
加拿大自2025年1月1日起上调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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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上调专利费用。
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商 标
文源/隆源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实施新的官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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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官费价格。其中专利和商标的各项费用均有变化。
1、专 利
发明专利
外观专利
其他项目
2、商 标
自2025年1月1日起,丹麦将上调其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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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起,丹麦将上调其发明专利相关费用,下图为最新丹麦发明专利年费表:
文源/国专知识产权
乌兹别克斯坦官费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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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将对其知识产权官费做出重大调整。此前,官费根据申请人的居住地,即是否为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而有所不同。但是,为了使本国法律框架与全球标准相接轨,且贸易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现将根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而非居住地来确定官费标准。
这一调整将大大降低外国申请人的费用。例如,对于自然人,专利申请费(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形式审查费将从637.5万苏姆下调至75万苏姆,对于法人实体,此项费用下调至150万苏姆。此外,对于自然人,一标一类商标申请费从900万苏姆下调至150万苏姆,对于法人实体,此项费用下调至225万苏姆。年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官费也会有所下调,整体而言,平均降幅约为75%,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文源/隆源知识产权
欧盟自上调外观设计续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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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欧盟知识产权局还将调整年费续展期限计算规则,根据现行规则,年费到期日为有效期届满所在月的最后一天,而调整后的新规则将为对应年度有效期届满日当天,这一变更适用于所有缴费到期日为2025年5月1日或之后的案件。
以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为例,在新规则实施后,年费的到期日将调整为2025年6月12日,而不是先前的2025年6月30日。
本次年费的调整幅度较大,若在2025年5月1日之前提交续费申请,可享受现行费用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提交的续费申请将按照新的费用标准执行。建议创新主体及时进行费用筹划。
文源/国专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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