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就北京而言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规定: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规定:
采暖期内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用热人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东有保证房屋适租的义务,而屋内暖气不暖可能会影响到租户的正常租住使用需求。当发现冬季供暖不给力时,租户应及时向房东反映,与房东共同协商解决。若是自用部分暖气设备有故障,可以要求房东履行维修或者更换暖气设备的义务。
如果系因热力不足或暖气设备业主共用部分存在故障,可以找物业或拨打热力公司服务电话求助,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维修、调试。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租户大多以室内暖气不暖为由主张房东违约,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并减少或拒付租金。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证明力的温度测试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由热力公司或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测温单上清晰记录测温时间、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的详细情况;
租户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通常都难以被采纳。一般而言,具有证明力的温度测试方式主要包括:
一是由热力公司或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测温单上清晰记录测温时间、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的详细情况;
二是委托中立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温并予以公证。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此,若租户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室内暖气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且暖气不暖系因屋内暖气设备故障等原因所致,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如果房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租户可以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所支出的费用由房东负担。
维修后仍不达标的,可与房东协商通过替代供热方案解决,替代方案仍无法解决的,暖气不热足以影响租户正常居住使用的,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对于房东而言,其与热力公司之间存在供热服务合同关系,若房东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因热力公司原因致使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可向热力公司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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