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旅游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北京东城法院提醒: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拒绝私下交易

文摘   2024-11-24 13:03   北京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11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通报会,对旅游合同中的风险进行提示。

一些旅游团合同履行主体多,导致权责厘清难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随着旅游方式的不断更新,新时期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

“虚假宣传渠道多、监管难度大,是当前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伴随网络社群文化发展,旅游服务提供商对旅游宣传方式从线下宣讲、电话推销逐步转向线下推广与线上引流并举的模式,宣传方式呈现多样化。”韩毅兵说,相较于传统宣传方式,部分推广宣传以自媒体博主自身体验招募旅者,类似社交平台中“经验贴、组队贴”等,宣传目的较为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难辨真伪,易成为监管的盲区。宣传用语纷繁多样缺乏规范,“擦边”描述可能导致错误认识产生。同时,消费者除签署旅游服务合同外,接收信息的来源包括旅游宣传材料、行程确认单、成团通知书、销售人员口述等,部分信息记载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

“合同履行主体多,会导致权责厘清难。”韩毅兵介绍,基于拼团、转团、地接等方式,游客实际接触到的主体包括组团者、代理者、履行辅助者。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可能擅自通过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形式将游客转团,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并非原旅行社,游客的辨别能力有限,无法审查实际带团主体是否有相应资质、服务标准是否符合原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事故,游客面临着追责对象厘清难的问题。

“此外,合同主体变更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不同情况下要求过错主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也有不同,从而增大游客维权难度。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旅行社内部监管不到位,部分员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私下收取旅游费,存在工作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的风险。”韩毅兵补充道。

法院提醒: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选择正规旅行社进行交易

如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东城法院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协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规范指引,优化合同签订及备案机制,定期开展互联网违规信息专项清理工作,建立正负向评分机制,采用“定期盲评+公示”方式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完善线上“云解纷”平台,方便异地办理,整合旅游相关诉求,平衡旅游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建立梯次退费规则,定制更为多样、全面的保险产品,引导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

东城法院也提示,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选择正规旅行社进行交易,注意查询商家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不轻信网络宣传和口头承诺;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注重核查合同中旅游项目的组织主体资质、旅游车辆运营资质、项目资费标准、合同免责事项等重点内容;消费者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拒绝私下交易,应转账到旅行社指定的对公账户,缴费后要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或收据),同时要求旅行社加盖公章。

东城法院发布涉及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成竹在发布会上介绍了一起涉及旅游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据介绍,刘某此前与某旅行社签署《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刘某及女儿提供德法意瑞14天旅游服务,刘某应按合同约定向某旅行社支付款项。合同落款处,盖有该旅行社印章,签约代表签字处签有“赵某某”三字。同日,刘某在该旅行社分店内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扫描二维码后支付旅游费用27400元,该分社出具收据。

后因客观原因,刘某二人未能出游,要求退费。诉讼中,某旅行社认可与刘某签署的合同的真实性,但称刘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转账,该旅行社未收到刘某支付的旅游费,同时不认可赵某某系其员工,对于刘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该旅行社表示为其分社个别人员私立账户,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并表示现在该分社和营业部均已经撤店不再营业,故不同意退还相关旅游费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254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在某旅行社法定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时间,按照旅行社内部工作人员的指引扫码进行支付,已经尽到了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亦符合日常生活实际。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消费者仍然怀疑所支付的账号为假,实则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某旅行社以刘某未支付至合同指定账户为由拒绝退还款项,且称涉诉合同及微信聊天中的“赵某某”存在业务员挪用款项行为,此问题系该旅行社内部管理问题,旅行社的抗辩意见实质上是加重了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返还刘某旅游费用254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成竹说,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所有企业员工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收取客户的产品和服务费用时,都应当要求客户将费用直接支付至企业账户,而不是将服务费交由业务员个人,旅行社的经营也不例外。业务员个人收取旅游费用,极易引发纠纷,不利于旅游者权益保护,也会给旅行社后续经营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麻烦。

她表示,该案中某旅行社主张存在业务员挪用款项行为致其未实际收到旅游费用,该行为系旅行社内部管理问题,不应成为拒绝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的理由。通过本案审理,一方面提示旅行社,应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并全面落实相关财务监管制度,严禁业务员个人收取旅游费用。同时加强员工及相关展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标准,禁止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旅游消费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缔约前注意询问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机构,在缔约时仔细审查合同文本,核对收款账号,留存付款记录,遇到情况及时与门店沟通,受到不合理对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来源:北京青年报、法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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