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普法系列五: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

文摘   2024-11-21 17:21   北京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因此,要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开辟“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新局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引领下,我们见证了法律的力量如何驱散黑恶阴霾,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今天,小编将带领大家继续学习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


Q:

什么情形下涉案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Q:

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何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Q: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等情况,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Q: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有何限制性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Q: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Q:

依法查办、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Q:

反有组织犯罪法还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1)针对发展、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责;

(2)针对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明确了从业禁止规定和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规定;

(3)针对涉黑涉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列出了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

(4)针对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不正确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的,依法追责。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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