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向一起合同买卖纠纷当事人某公司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当事人彭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某公司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某拟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经过原审法官及调解员执前督办,该公司及时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核实情况后于近日向该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努力修复其社会信用。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凭证,是为诚信“背书”的探索与创新,旨在建立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帮助涉案企业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尽可能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努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落实关于“立审执”协同推进的工作要求,在诉前调解和民事审判阶段积极促成部分案件当庭履行,或在判后督促尽快履行,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公正高效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下一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立审执”一体化新模式,筑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前哨堡垒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彻底化解,不断提高调解书和生效判决书自动履行力,通过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等举措,引导义务人理念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来源:阿拉善左旗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