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治理是项重大且复杂的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区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各涉海部门提供多角度的视野和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框架下的各主管部门应坚守海洋环境安全底线,构建更加紧密的、全面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本案就是海事部门与海警部门在打击涉砂违法犯罪的基础上,依托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机制,进一步拓展联合执法合作空间,在优化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方面加强合作的成功示范。
2024年6月16日0930时,舟山沈家门海事处值班室接到举报:“博**5”船当日在蚂蚁岛附近海域倾倒淤泥,可能涉嫌相关违法行为。值班室第一时间通过浙江海上智控平台核查船舶动静态信息,发现该船为舟山籍干货船,船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AIS设备正常开启,当前停靠蚂蚁岛东海岸船厂码头,立即派发现场综合执法任务指定2名执法人员,并联合海警部门对该船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联合执法组检查发现,该船甲板、船舱等多处位置有淤泥痕迹。该船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蚂蚁岛水域倾倒疏浚淤泥,为掩饰向海洋非法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故意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舟山海事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对责任人员奚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船未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的违法行为同时实施行政处罚(另案处理)。海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叁万元整。
本案中,在执法人员联合登船检查时,面对船舱、甲板等多处有淤泥印记的客观现实,在船船员均否认该船装载过淤泥并实施了向海洋倾倒的违法行为,调查一度陷入僵局。海事执法人员与海警执法人员对案情进行细致梳理后决定分头开展调查,依托各自专业优势对调查任务进行了分工:海警执法人员走访调查疏浚作业单位,以查清废弃物来源作为突破口。海事执法人员核查包括船舶进出港信息、AIS轨迹、涉污作业报告等船舶动态信息,寻找船员、船东陈述的“漏洞”,从核实证据入手确保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联合执法办案提升了海事执法人员与海警执法人员在办理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也促使两家单位成功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框架下,行为人为达非法倾废目的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就会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应由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海事部门与海警部门都具有一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海事部门与海警部门的跨部门执法协作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这类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单靠任何一家单位都是难以有效查处的,双方依托各自的专业优势,加强信息互通、现场联动和联合办案,更有效地运用各类行政执法手段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这也是继“两船”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海事部门与海警部门的又一项联合执法事项,进一步拓展了联合执法合作空间。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非法倾废,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