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商标侵权案中有关重复起诉判定、生产销售责任及赔偿的认定

学术   2024-12-11 20:25   重庆  



YI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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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象征着企业的信誉与商品质量。然而,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这一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近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孙子文、肖传江律师在代理国内某知名日化品牌起诉包括侵权产品生产商、销售商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七个被告的侵权案件中,成功获得了法院的判决,七被告需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和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生产者身份的确认、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有效性以及判赔金额与责任承担的合理性等。以下是对这些争议点的解析,旨在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01

重复起诉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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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商标权人在全国多个法院针对不同的侵权销售商提起诉讼时,均将本案的被诉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因此,被诉生产商提出质疑,认为基于同一生产行为进行的多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需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或相抵触等构成要件。由于本案商标权人在不同案件中针对的是不同特定日期的侵权产品主张侵权责任,且商标权人不再就本案取证日前的生产行为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生产责任,因此本次诉讼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与先前案件并不重复,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02

生产者身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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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将姓名、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被视为生产者。本案中,尽管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上无法直接看到生产商的企业名称,但依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仍可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尽管被诉生产商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合作关系终止后被盗用资质所生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诉生产商未能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03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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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常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本案中,被诉销售商虽然提供了购买渠道和提供者的证据,但经调查发现,该销售商曾申请与案涉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并在被驳回后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因此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04

判赔金额与责任承担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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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则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赔偿数额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本案中,虽然无法确定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标许可费,但我方充分举示了案涉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据,同时保全了案涉店铺总计1978.5万的侵权销售额证据。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销售额及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






05

连带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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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七个被告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二的唯一股东且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对被告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五至七虽然看似独立的销售公司,但实则由被告四一人经营,且三家公司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况。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四通过注册的三家公司实施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应认定四被告对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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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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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子文律师 ·


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资质。


2016年执业以来,代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曾为多家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执业经验丰富。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形成了对公司、劳动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事务的深刻理解和独到见解,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精准且高效的法律服务。    







· 肖传江律师 ·


肖传江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同时具备律师执业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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