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专利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及关键概念解析
PART
02
案例分析
案例一:调解书部分履行后专利无效
专利权人在获得在先胜诉判决后,对广西柳州某制品厂发起侵权诉讼。被告选择调解并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调解当日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约定于后续付清。然而,在约定付款期间内,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无效决定对已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具有追溯力。一审法院认为调解书在专利无效前未履行完毕,因此无效宣告决定书对调解书具有追溯力,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但最高院从立法目的出发,认为法律文书执行或履行内容具有可分性或阶段性时,“已执行”包括已执行部分。本案中,已履行的赔偿款和未支付的赔偿款具有可分性和阶段性,因此专利无效决定对已支付的赔偿款不具有追溯性。
案例二:判决书执行中遭遇专利无效
案涉专利权人发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后赢得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被控侵权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缴纳执行担保金申请中止执行。无效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后,专利被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已执行”及无效决定对再审判决是否具有追溯力。本案中,虽从理论上因属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无效决定对再审判决具有回溯效力,但面临执行依据仍有效、通过法院或省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再审判决均受阻的困境。最终,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经长时间等待与审查后,最高检抗诉,最高院提审并支持无效决定对再审判决的追溯力,撤销原再审判决,完成退费流程。
PART
03
案例启示与总结
在案例一中,针对调解书部分履行的情况,专利无效决定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追溯力。
在案例二中,针对判决书执行中遭遇专利无效的情况,虽支付款项但未到达权利人账户、款项在法院账户的情形下,无效决定对判决具有追溯力。
这两个案例为我们未来处理专利案件提供了一些启示:
对于代理原告方而言,应积极促使权益尽早落实,以确保维权成果的稳固。
对于代理被告方而言,则可考虑灵活延缓赔偿款的支付,以应对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带来的转机。
总结 / YINGKE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